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邀請一些專家學者舉行座談會,研討拆遷制度修改的有關問題。此前北京大學5名法學學者給全國人大寫信,建議審查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得到政府積極回應。近期輿論關注的幾起暴力沖突案例,特別是發生在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使得國務院修改條例或另立新規的努力深得民心。有報道稱,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形成了一份比較成熟的關于新拆遷制度的草案文件。
目前,地方政府強制拆遷已經成為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焦點之一,嚴重挫傷了民眾對社會公正的信心,嚴重影響政府依法治國的權威。鑒于條例8年實踐中,為引發社會矛盾和民眾痛苦的諸多政府不當行為提供了行政法規依據,顯然已經不是小修小補的問題。
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分析和把握,高度重視和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時妥善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妥善解決拆遷問題,就是當前政府維穩工作的一個著力點。
拆遷應當法治化
從法律的角度看,需要按照憲法和物權法的精神,梳理現有法律法規,規范政府執法行為。
過去若干年內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規,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有些條文已經不符合憲法、物權法等對私權、人權保護的精神。像這部條例,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的憲法規定很難落到實處,并且有架空物權法之嫌,同時卻賦予地方政府過大的不受制約的權力。例如,物權法規定對公民的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必須“先征收補償,后拆遷”;而一些地方政府沒有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單方面強勢決定補償方式和補償價格;如果談不攏,就動用公權力強制拆遷。在強制過程中經常發生激烈沖突,由于訴諸暴力而釀成的悲劇屢有所聞。
條例的另一個致命問題,是沒有區分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地方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幫助開發商壓迫私有房屋業主。本來商業性拆遷應由開發商和被拆遷人通過平等的民事談判和市場交易來解決,政府卻以“公共利益”為由出面,強勢要求被拆遷人服從。公權力為商業開發“背書”,開發商獲得政府發放的拆遷許可證后,就可以自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這樣做既缺乏程序的正當性,經常讓被拆遷人得不到合理補償,而且為官商勾結留下了操作空間。
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規,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要為公民提供權利受損時的法律救濟通道。但在條例中,政府既是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或權力后盾,又是拆遷糾紛的仲裁人,“運動員”兼“裁判員”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規范。建議新的制度文件突出對等談判、尊重公民私權的征收概念,避免單純使用不平等的、不尊重公民私權的拆遷概念,即從根本上轉變法律法規的指導思想,通過征收立法控制和規范政府權力,堅定地確立公民權利保障理念,打通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糾紛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讓司法成為業主維權的底線,實現征收拆遷工作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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