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政府網站,在“政務公開”欄目里點擊“領導介紹”,王長青個人簡歷一目了然,其職務寫明“現任靈石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山西天星新型管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山西天星能源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經過記者調查,這一情況得到認證。(見2009年12月12日《中國青年報》)中央明令禁止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在石靈縣“合法化”,并在政府網站上堂皇地予以公布,不能不令人驚愕。
王長青在1985年至1998年間任靈石縣焦炭運銷公司總經理,1998年公司改制組建成山西天星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星能源”),王長青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同時還先后擔任縣政協副主席、靈石縣政府黨組成員、經濟顧問,從2007年5月至今任靈石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山西天星新型管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山西天星能源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因為“成績突出”,被授予省勞動模范、省級優秀企業家等稱號。
民營企業老板作為社會的一個階層和群體,參與政治是毋庸置疑的,社會不能剝奪他們的發言權,而人大、政協、黨代會應該是他們的可以選擇的講壇。然而,擔任人大、政協或黨政領導職務顯然不妥,理由是:首先,違反了中央三令五申的禁令。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下發了《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強調“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官商分離”的原則,明確規定“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干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反過來,當然也不應該允許企業老板在不放棄經商辦企業的同時進入人大、政協和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其次,無法避免利用職權為企業謀利。老板一邊經營自己的企業,一邊擔任當地權力機關領導職務,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不僅他們無法集中精力從政,而且為其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企業謀利提供了方便。當地有關人士反映,天星集團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卻利用劃撥土地開發商品房銷售,且有偷逃稅款、少繳和拖繳土地出讓金等問題。當然,這只能是一面之詞,需要有關方面查證才成。此外,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的一條基本原則是平等競爭。民營企業老板既經營自己的企業,又擁有可以干預市場的權力,就會導致市場資源向權力傾斜,他們就可獲得更多的利益,這對其他企業顯然是不公平的。
“文官不愛財,武將不惜死”,這是中國國古代為官者的座右銘。抗日戰中,著名抗日將領吉鴻昌特地命人燒制了一批帶有“當官即不許發財”字樣的瓷碗,發給屬下所有軍官,以此告誡各級軍官打消發財之念。古人和前人能夠做得到,我們共產黨人更應該做得到。尚且,中央也有明確的禁令,我們一些地方黨委和政府為什么政策和法制觀念如此淡薄、允許亦商亦官的現象存在呢?由此看來,靈石縣及其上級有必要查清王長青有沒有利用權力為自己企業牟利的問題,還須對其究竟是當官還是當老板兩者之間做出選擇,不能繼續讓其官職、老板“一肩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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