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1月18日《成都日報》報道,國務院令公布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要求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發表的音樂作品須向著作權人付酬,規定了三種付酬標準。
看得出來,人家音樂制作人和歌手的“娘家人”中音協真夠敬業的,一直扭著“輿論”不松手,直至國務院下令電臺、電視臺不準“想播就播”,需按播歌的時間長短付費。咱們的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中文協”)呢?怎么沒有搭上實施著作權保護法的這趟國務院法規的班車?或許中文協可以文字作者廣泛、不利于集中把握為由,但自1991年6月起施行的我國著作權法及2002年9月國務院頒發新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之后,我們似乎難尋中文協為作者維權的身影。
可以說,寫歌與唱歌的,比寫字的感覺到“娘家人”親切。著名或一線強勢作家或許較少感受到著作被違法拿去播讀和轉載之痛,對大多數普通記者、評論員、撰稿人來說,他們的作品往往成為電視臺、電臺免費的早、中、晚餐。有的電視、電臺主持人,連作者名字也故意忽略,惟妙惟肖、聲情并茂地讀著文章,一次次地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竟渾然不覺,給人感覺是,仿佛這些文字作品是他們自個原創的。
加之一些紙媒、網站、商業論壇也加入到侵權隊伍中,紛紛不經作者授權便轉載。在這些被侵權的作者要求給潤筆費的電話打過去后,一些媒體往往以難尋作者為由推諉,或稱轉載費已付版權收轉中心,而有時版權中心收了稿費卻遲遲不與作者聯系,且收轉手續很復雜。更有甚者,有的媒體在電話那頭耍賴說“轉載你文是看得起你,咋還要稿費?”這些媒體之所以這樣橫,可能認為單個普通作者無法扭成一股繩,不會為幾十元的稿費去異地打官司。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看中音協認真叫板的路徑——他們要求“不能想放就放”的努力可謂鍥而不舍。早在我國著作權法頒布之初,他們就組建力量要叫板“免費唱歌”;2005年10月他們一紙訴狀將“超級女聲”在上海巡游演唱《想唱就唱》推上法庭,最終侵權人向中音協支付音樂著作權使用費10萬元,該案才得以了結,此案雖然使用費不高,卻打響了他們維權“第一槍”;今年中音協再度出招,對武漢等城市多家KTV使用卡拉OK版權費提起訴訟索賠……
中音協這種不妥協、不放棄的勁頭,終使《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出臺。看到此消息,我想知道中文協有何反應?立即行動,為時不晚,先行在前的中音協就是中文協快步追趕的目標。如此,才有望讓一些媒體停止大吃免費大餐,讓違權轉載盡快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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