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委宣傳部面向社會公開征集120名媒體義務監督員,希望借助社會力量,加大對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低俗之風、不良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治理力度。
俗話說,馬克思主義的電筒照別人,也要照自己。作為一種社會監督力量,媒體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有義務加強自律、接受監督。近年來諸如“紙包子”等事件更在提醒人們,對媒體的監督不可或缺。
這也正是云南省委宣傳部的舉措初衷:“聘請媒體義務監督員,基于這樣一個認識:媒體要履行好輿論監督的職責,媒體本身也要接受公眾的監督。沒有監督,話語權也可能被濫用?!?/p>
然而,以聘請媒體義務監督員方式監督媒體,總讓人覺得邏輯不通:被“授權”的監督員可以監督媒體,那么沒有被“授權”的其他公眾呢?如果媒體義務監督員真有必要,那么對于一個省來說,120名是不是少了點?既然是專門設立,媒體義務監督員是否有多于一般公民的“法外特權”呢?
盡管云南省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申明“并不是只有監督員才有監督媒體的權利”,但人們從中依然能感覺到一種“權力”與“權利”觀念的位移?,F代國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對于公民,“法無禁止即自由”;對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從這個角度來看,給本就有權利監督的公民“授權”,無疑是混淆了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界限。
其實,對于媒體來說,當前的各種監督手段并沒有缺位,只是如何更好地執行而已。比如,從制度上來講,有黨紀,有法律,也有行業規范;從組織上來講,有宣傳部門,也有記協等各種機構;走向市場的角度來講,市場本身就是一個大的監督平臺,在媒體自由競爭的條件下,任何不負責任、急功近利的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低俗之風、不良廣告,最終都會因傷及公信力而砸了牌子,失去市場。
至于有關部門所謂的在熱點、敏感公共事件中,監督媒體是否缺位、失語,恐怕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對于缺位、失語的標準怎么判斷就是一個問題;再者,在當前的輿論格局下,這一義務又準備加諸于哪一類媒體呢?
盡管云南省委宣傳部負責人表示,媒體義務監督員機制是行業自律,而不是強化政府對媒體的管制,但還是給了人某種聯想空間:新聞媒體手中的筆桿子是否因此被加套?有評論就擔心:此舉可能強化媒體的政府管制色彩,使有關部門多了一個操縱媒體的手段,在媒體身上多戴了一副枷鎖。
“監督權”是黨的十七大著重強調并保障的“四權”之一。聘請媒體義務監督員,這樣的舉措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人們的監督意識、促進媒體的行業自律,但更重要的,恐怕還是要避免這樣的權利錯覺:能監督媒體的,只有被“授權”的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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