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大規模突擊掃黃公布小姐裸照的“裸照門”事件,引起了網友和公眾輿論的質疑。有人認為警方執法過于粗暴,也有人懷疑身著睡袍的警察“釣魚”執法,法律人士則認為警方公布裸照涉嫌違法。對此,河南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裸照系當地某媒體記者擅自發到網上,并非公安機關所為。至于圖片中警察執法是否過于粗暴,是否“釣魚”執法,則表示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不好做評論。(11月4日《武漢晚報》)
公安廳負責人雖然以“不在現場”為由回避了“裸照門”事件中的實質問題,但卻無法掩蓋問題的實質。稍加分析,我們不難看出鄭州“裸照門”事件中的是與非。
首先必須承認,開展掃黃行動,打擊各種形式的賣淫嫖娼、色情服務,不僅是凈化社會環境的需要,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是實施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的具體行動。對此,人民群眾是歡迎和支持的。公眾對鄭州掃黃行動的質疑,并不涉及掃黃行動本身,焦點主要集中在掃黃行動的具體細節是否合法。具體來說,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公布賣淫女裸照是否合法?二是對涉及個人隱私的掃黃行動應否允許“外人”參與并拍照?三是掃黃中的警察臥底是否涉嫌“釣魚執法”?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明確的,即公布賣淫女裸照是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且不說此時的賣淫女還只是“違法嫌疑人”,即使是已被認定違法甚至犯罪,她們的人格權也應當受到尊重而不應受到侮辱。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警察完全有權對現場進行拍照固定證據,并將照片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予以使用和保留,但應僅限于執法中的使用而不能對外公布,因為法律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因此,不管是否警方公布裸照,本應作為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的執法證據卻被擅自公開了,行為人都涉嫌泄露機密,是違法行為。
警方現已澄清,裸照是媒體記者擅自對外發布的。由此就引出第二個問題。對記者可否參與警方的執法行動,并拍照或記錄執法過程予以報道,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且有針對性的規定。不過,近年來,為了提高執法透明度,各執法機關在采取執法行動時都邀請媒體記者進行實時記錄和報道??傮w說,這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也將自己的執法行為置于輿論監督之下,是值得肯定的。但關鍵問題是,對涉及個人隱私和可能有傷風化的人員和場所實施執法行動時,該不該讓記者參與并實時拍照呢?如果根據法律關于“保密”的規定,參照法院審理隱私案件的做法,警方在掃黃行動中不應允許包括媒體記者在內的非執法人員進入或接近有可能泄露個人隱私的場所。即使有隨行記者拍攝到個人隱私場面,執法人員也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那么,在掃黃行動中,警察扮做客人臥底屬于“釣魚執法”嗎?這里就需要區別“釣魚執法”與偵查辦案手段?!搬烎~執法”的最大問題是引誘他人上鉤,而且僅此作為當事人違法的唯一事實和證據。而警察為了查禁黃賭毒派便衣進入相關場所,主要是為了收集證據,了解違法犯罪情況,進而接應執法人員抓現行。因此,這種情形與“釣魚執法”無關,是正常的執法手段,不應遭到質疑。
(作者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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