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跑”為上計
廣州市城管局局長李廷貴做客《溝通無界限 行風大家談》節目時語出驚人:在制止不了違法現場時,城管人員要學會“跑”。記者了解到,這項“管城經”已成為城管隊員培訓內容之一,“跑”是為避免與流動攤販發生正面沖突,其目的為“親民城管”。(11月3日人民網)
常在街頭看到城管們把小販趕得四處飛跑,猶如老鼠見了貓一樣。這回輪到城管隊員跑了,如今有城管首長發出訓令:“在對流動攤販執法時,遇到對方人數較多,違法場面難以控制”時,城管人員應“先行離開”。
據說此策是為了避免“暴力抗法”,這應該算是一種進步吧。但我不知道,城管人員跑開之后是不是喊來一幫兄弟,從而以優勢兵力壓倒流動攤販,讓他們知難而退。假如小販們此時也先行撤退,也叫來一幫兄弟,或者群眾看不過眼鼎力相助又該怎么辦?
更大的疑問是,為什么會弄到暴力執法和暴力抗法的地步。小販在街頭賣點東西,靠勞動謀取一點生計,又何必為難他們呢?不是說生存權是最大的人權嗎?小販如果不是被逼急了是不會“暴力抗法”的。看來,真正的上策還是反思一下我們的城市管理是不是真正人道。 文/李建華
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建議,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具體刑罰和涉案數額的相對關系要更加明確,甚至延長一些嚴重經濟犯罪刑期。
1979年以來,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不斷提高。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司法解釋規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1988年《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補充規定》提高至2000元,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定,貪污賄賂罪起刑點是5000元。
正如張軍所言,1997年的5000元與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個概念。相同的貪污受賄數額,在經濟落后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恐怕也不是一個概念。所以在實踐中,各地對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掌握不一,這可能導致同一數額在不同地方存在較大的量刑差異。甚至于,貪污賄賂罪的量刑,是以侵犯財產數額的多少還是以對職責廉潔性侵害的程度為主要依據,司法界也存在爭議。
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不光是具體數額的簡單增減,它還涉及到社會心理、司法資源等各種復雜因素。起刑點調高,則意味著有一些行為構成了貪污受賄事實,但未必達到立案標準,在貪腐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的當下,這未必能為公眾接受;起刑點調低,則意味著“重典”,達到立案標準的案件也將比現在成倍地增加,司法資源跟不跟得上也是問題。
這樣看來,調高調低都面臨問題,因此其調整需經充分的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調整貪污賄賂罪起刑點,根本上是一個司法技術問題,調整對現實的影響,是技術的效果。但是,對貪腐行為的打擊以及貪腐案件的審判,對于普通公眾來說,主要是一個感受性問題,而非一個知識性問題。也就是說,司法調整的專業理據再充分,人們若沒有感受到貪腐行為的發生得到遏制,沒有感受到權力運行的清潔,意義其實仍然不大。
中國歷史上曾有些時期,司法懲治腐敗的嚴酷程度,以及刑罰的恐怖效果都比現在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并沒有帶來一個截然不同的社會,刑罰一旦有所減輕,貪污腐敗就必然反彈。如果不能解決貪腐的發生問題,司法不論如何調整,都不可能跟得上現實的變化。事實上,何止司法領域,近年來政府行政領域的技術調整也是嘗試不斷,一些措施起于鐵腕,貌似強大,發布時雷霆萬鈞,實際效果如何呢,往往沒有下文。
貪污受賄根本上是權力不受制約的結果,這一結果進入司法領域便體現為具體的案件,司法調整或許能對具體案件的審判有所影響,能讓各地審判機關有所參照、有所遵循,但個案的處理不代表現象的消失,結果的量刑也不代表發生源頭的清潔。權力體制的根本變革,使權力受到制衡,才能有效遏制貪腐,這是現代政治的常識。比如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提高官員財產的能見度,就要比調整起刑點更觸及根本。類似的司法調整既不必然帶來體制革新,也不能代替體制革新,這是我們需要明確的。
- 2009-11-04“跑城管”矮化了城管還是妖魔化了小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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