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三審,并新增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10月29日《華西都市報》)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復制,也不能再生。生命不是商品,不可能用金錢去等價交換。不過在一些突發事件中,比如遭遇車禍,或者礦難,用金錢去為生命埋單,算得上是行之有效也被多方認可的方式,這就引出了一個生命價值的問題?!?/p>
你的命值多少錢?一般情形下基本是黑惡團伙開出的,或是有資產有身份的人言語的,包含著輕蔑的成分,潛臺詞大概是說,你的命不值錢。值錢和不值錢是相對來說的,現實事故的賠償標準,把人劃作兩個貴賤不同的階層,一個是城里人,一個是農村人;由此也就生發出值錢的命和不值錢的命。2009年初,《廣東省公安機關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出臺,根據這一標準,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最多能獲賠76萬多元,而農村居民則只有25萬多元。如此巨大的“命價”差別,一時令輿論嘩然。
這么久以來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難以打破同命不同價的定勢,其實正是源于戶籍制度的堅冰無法消融。一個人生下來就被貼上戶籍的標簽,有點像超市的打碼機,城里人和農村人的貴賤不同幾乎是與生俱來的。人一降生,就有一只無形的手,把不同身份的人去歸類,去貼上農業或者城市的戶籍標示,直到離開這個世界,其身份特征都是鮮明的,難以逾越的。農村人,只有在為數不多的比如升學、入伍提干機會中,才能撕掉舊標簽躋身城里人的行列里。而一旦成為城里人卑賤的就成為尊貴的,不但可以享有一切高于農村人的各種社會福利保障,就算是因事故而死亡,也能獲得數倍于農村人賠償。由此戶籍的標簽不但貼到了活著的人身上,連死了的人都被不平等的蠶食著。
我們說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人的身份作為賠償的標準,同命同價只是地方法規、子法律向憲法履行義務的一種回歸。一部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主要看規則制定者是否有平等意識,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是否走民主程序,是否考慮到了廣泛的民意。惡法在制定時就缺乏公平,執行時的結果自然也就不公平。同命不同價挑戰的同時也是根本大法的嚴肅性,說的更尖銳些:是本身就享有“特權”的階層對農民等弱勢階層的利益盤剝——很多事件表明不是沒有賠償的能力,而是缺少對弱勢者的尊重,一切精心構算的所謂農民生存“低成本”而作為賠償的依據,都是忽略了農民作為人而存在的尊嚴基礎,而單單算的“人命商品賬”而已?!?/p>
“新規”的出臺叫人看到了同命同價的曙光,不過我們仍然看到的是其不徹底性的存在,“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這個意思就是說,只有發生了“群死”的事故,才有望做到“同價”。這樣的新規,不知道是不是在鼓勵大死亡,制定者的初衷也有待商榷。實在難以想象“死亡人數較多”而“同價”是個什么概念,出于什么原理。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又該如何認定“較多”這個模糊的不符合嚴謹法律條文的語境。法律條文一旦和食譜一樣使用“較多”“少許”這樣模棱兩可的詞語,其可操作性就會大打折扣,又怎么能夠保證,一些利益部門不會算“較多”扯皮賬,而和法律打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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