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旅游業相關人士處獲悉,深圳導游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會在一個月內出臺,其中明確規定,允許導游合理加收導游服務費,即通常所謂的“小費”。(《南方都市報》10月19日)
不可否認,當前我國導游業的導游薪酬制度存在一定問題,導致多數導游收入相對較低,為了提高和保證導游收入,不少導游通過帶游客前往購物商場、自費景點進行購物或游玩方式收取回扣或傭金,激起廣大游客的不滿。但是,反過來如果不提高廣大導游收入的話,又造成導游的不滿,允許游客支付“小費”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解決的這一矛盾。允許導游收取“小費”其實是一個不錯的建議,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在外國導游收取“小費”是正常現象,不過導游收取“小費”的前提應該是游客自愿、主動支付,導游不得強制收入“小費”,更不得以服務質量為要挾收取“小費”,當然導游可以適當提醒。
首先,雖然國際上通行做法允許導游收取游客的“小費”,但是也都是游客主動、自愿支付的,沒有規定導游強制收取的,也沒有規定游客必須支付“消費”,所以從與國際慣例接軌角度來說,允許導游收取“小費”應該以游客自愿為前提。
其次,導游為游客提供服務,按理應該收取服務費,但是游客在向旅游社支付的旅游費用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導游的服務費,從這個角度說,導游或旅行社沒有理由再要求和強制游客支付導游的服務費,強制規定導游向游客收取“小費”實質上就是重復收費,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
最后,游客出來旅游的目的是放松,是享受生活,如果一個優秀的導游為游客提供了優質的服務,讓廣大游客開心、舒心,廣大游客也是愿意支付一定的“小費”。如果強制規定游客支付“小費”,雖然能保證導游收入,但是會引起游客不滿,也不利于旅游業的長遠發展。
綜上所述,允許導游收取“小費”并無不可,但是必須以游客自愿支付為前提。如果強制收取“小費”,即使政策允許,也是違法的,而且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不利于旅游業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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