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承認,在這種“釣魚”的執法制度設計面前,每一個人都是失敗者。
昨日,上海市閔行區“釣魚案”的當事人白領張軍,再次向媒體傾訴,他已將“釣魚”執法的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告上法庭。此前的9月8日,這位圣戈班集團中國磨料磨具公司的市場經理,駕車路遇一自稱“胃痛”的男子,主動敲窗要求搭載一程去醫院,并拿出10元錢當車費。張軍拒絕了車費,但一時心軟卻墮入了執法陷阱:兩分鐘后,張應男子要求,轉彎停車,男子伸手搶拔車鑰匙,緊接著擁上七八個穿制服的男子——這些人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張軍因此被認定為“非法營運”,并被處以1萬元的行政罰款。
同樣的失敗者不止張軍一個,與張軍有著相同經歷的當事人江濤被上海市寶山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當場抓獲”后,將后者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都說“侯門一入深如海”,如今倒是衙門一入不見底。以個人的力量對抗制度設計的陷害,力量對比,極不對稱,誘民于罪與陷民以罪,足以使這個社會人人自危。
被“釣”之后,張軍到閔行區建交委交通科投訴,一位王姓女工作人員接待了他,并稱:“坦率地說,我覺得你運氣比較差,對你表示同情。”再次要車時,交通科的萬科長則對他說,沒有雇社會人士誘騙車輛,“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配合執法”。而“之前的釣魚執法案件,原告無一勝訴”,“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經常被起訴,還沒有敗訴過”,如此對比也不足為奇,因為個人面對的是制度的設計——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總說人民群眾是最有創造力的,但以“釣魚”的制度設計來看,公權力對于賦予它權力的人民,當真更有創造力——沒有違法,也要創造性地使你違法。在《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2007-2008年度創建文明單位工作總結》中,創造者有一段自白:兩年時間里,該大隊“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到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市總隊和區建管局下達的預定指標任務”。豐功偉績之下,一個月之前該大隊高調回應“釣魚案”,在中共閔行區委員會黨務公開網發布了《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出“新招”整治非法營運》一文,讀來無異于辯護宣言:“靈活應用‘先取證后查處’方法,可有效緩解執法取證難問題,有利于維護客運市場穩定。”
“造違法”的制度設計,已使執法成為典型的陰謀。當人民賦予的權力有可能成為對人民陰謀的策源地,這種執法就與流氓行徑幾無區別,而得到這個社會其它權力資源的支撐,這種執法就成為自己賦予的權力對于自己的迫害了。說來荒誕,但現實恰恰如此演繹,因此,“釣魚”的設計實在是太有正義感了,正義到可以不擇手段:在這背后,“釣鉤”每“釣”到一位私家車司機,便可獲得300元人民幣,“釣頭”則提取200元。
用一個制度去設計一個人,實在太簡單,罪與非罪早由制度設計所規定,但由一個人去對抗一個制度,卻無疑是黑奴吁天。因此,善良的人們應對這種“先取證后查處”的“釣魚”執法,抱以深深的警惕。當“釣魚”“躲貓貓”諸如此類的江湖方式披上正義的外衣,它在證明:陰謀由公民個人來做,是卑鄙無恥;陰謀由公權力來做,是制度的創收創造。
如果執法不由正義驅動,而由利益驅動,如是執法不是求得正義,而是制造恐懼,那么不論這一制度的初衷是什么,都只能在正義的過程中被淘汰廢棄,一如孫志剛案與收容遣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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