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報道,因為被指社會責任缺失,十五家企業被國內一家媒體選為社會責任“缺失案例”,其中包括三鹿集團、完達山藥業、玖龍紙業等企業,其“劣跡”此前大都已被媒體公布。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無論是在學術界、媒體上還是政府話語中,它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簡單回顧一下,我們就可以發現,很多時候,“企業社會責任”是作為針對負面事件的一種批判性語詞出現。 僅從此次被點名的15家企業來分析,它們之所以被樹為社會責任缺失的“反面典型”,原因主要集中在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刺五加注射液事件”、“瞞報除草劑泄露事件”等產品、服務質量欠佳,或者是污染環境方面。而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說,這種理解和使用是否完整,我們應當怎樣去確立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個需要厘清的問題。
盡管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規范,但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卻有著共同的理念和價值觀。在國際上,1997年社會責任國際組織發起制定了主要取自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社會責任標準,即SA8000,包括不應使用童工、強迫性勞動、保證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反歧視,以及在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管理系統上的一系列標準。2000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倡議的聯合國全球契約活動,主旨是要求企業承擔起社會責任,特別是在遵循聯合國方面的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和反腐敗等十項原則上有所作為。
由此而言,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共同的價值和原則”,應當包含兩個層次,一是社會義務層次,二是社會責任層次。在社會義務層次上,我們必須要求企業照章納稅,在生產和經營上遵守法律的約束;在社會責任層次上,企業還應當承擔道德責任,接受公序良俗的約束,比如尊重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等等。
這就意味著,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僅包括消費者和環境保護,還應當包括企業如何保障員工的基本權利,維護社區利益。只強調企業對外如何去做,忽視企業內部如何遵循道德標準,只強調企業的社會義務,忽視在基本法律之外的企業倫理,或者以社會責任的名義,要求企業越出自身運行和規律,替政府擔責,都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片面理解和誤讀。
如何理解和使用“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關系到企業自身的價值問題,也關系到一個社會的價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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