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守所的“犯人醫院”已建成,今后,不僅在押人員看病更加方便,還可以“全民醫保”,醫療費用全由政府買單。(9月15日《廈門商報》)
云南“躲貓貓”事件年初曾轟動全國,廈門第一看守所的人性化舉措與之相比無疑反差巨大,它不僅保護了犯人的基本健康權,也充分體現了法制的人道關懷精神和法律懲戒救贖的人性本義。筆者完全贊同把醫院搬入看守所,給犯人提供更方便的醫療服務。不過,“醫療費用全由政府買單”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一般意義上的“犯人”,指的是“觸犯了在當下社會中人們一致認可的制度,而應該受到懲罰的人”。法律講“罰所當罪”,除了法律規定的被依法剝奪的權利之外,犯人其他人身權利同樣不受侵犯,而應受到保護,這一點相信已成為法治社會共識。
馬克思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可見,在現實的社會中,權利與義務這兩者總是形影不離的。既然你享受了健康權,當然也應履行與這項權利所對應的義務。我們普通市民去醫院看病,必須首先繳納醫保,同時按照衛生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在醫保統籌范圍內使用診療手段和藥物,一旦超出則必須自費。醫保政策,既然惠及普通民眾,也應當同樣適用于犯人。如果因為犯人進了看守所,便可“超規格”地享受“全民醫保”,醫療費用全由政府買單,既有失社會公平,也不利于營造一個共同打擊犯罪的社會環境。
轟動臺灣島內外的扁家弊案審理過程中,在押的陳水扁曾屢屢耍出絕食等伎倆對抗司法。其間,筆者注意到一個細節:據臺灣媒體的報道,陳水扁去年曾在臺北縣板橋醫院戒護就醫三天兩夜,花費了大概20000元新臺幣(約合人民幣5000元)。盡管賬單的主人是臺灣當局的前領導人,照樣還是得由其本人自掏腰包。
可見,犯人該不該由全民醫保支付,還應當就事論事依照法規執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躲貓貓”造成犯人喪失生命,引發了全社會對于犯人權利的人道主義關注。同樣,我們在關注犯人權利的同時,也不能丟掉公共道德追求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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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5廈成立全省首家看守所醫療室 中山醫院醫生入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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