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最高檢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范圍由原來的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相關記錄將不可刪除或變更,據稱此舉旨在威懾商業賄賂。(《人民日報》9月13日)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范圍的擴大,在網上收獲了不少贊譽。但如果對行賄犯罪檔案的背景有所了解,就應該知道,載入此檔案中的信息都是應當公開的信息。如果沒有平面信息數據化等技術上的原因,它本就無所謂“查詢限制”。三年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初建時,最高檢察院就將檔案內容嚴格限定在 1997年以來經法院生效裁判認定,且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和政府采購部門的個人行賄犯罪、單位行賄犯罪、向單位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等案件。注意了,收入該行賄檔案的均為已經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案件。而在訴訟法上,無論是否公開審理,所有的判決一律公開。換言之,最高檢這個行賄犯罪檔案中的信息均為已公開的信息。如果全國各地的法院均能像河南高院那樣,將本院所有的裁判文書均上網公開,并附上簡單的查詢功能,那么,最高檢的行賄犯罪檔案將變得毫無意義。
正因為裁判文書上網對法院來說還并非常態,由檢察機關來將生效的法院裁判中涉及行賄犯罪的一部分予以整理匯編,才可以供有需要者更便捷地查詢。相對于這些本就已經公開、又沒有知識產權的裁判文書來說,從建設、金融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實在算不上是什么進步。行賄犯罪檔案面臨的真問題是,這一系統運行三年來,在“威懾商業賄賂”上所起的作用究竟有幾何,還有待進一步反思。
有此疑問,原因在于:一是行賄檔案查詢只是一個查詢系統,沒有任何配套制度強制建設商或招標人必須先來查詢;二是行賄人或行賄單位已被法院判決有罪,要在某領域內繼續活動,也多半會變換門庭,躲避有罪判決的不利影響;三是因行賄獲罪的案例本就有限,大量行賄行為都在司法之外被“潛規則”了。就在幾天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還公開了這樣一組最新統計數字:今年1月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商業賄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總金額人民幣9.18億余元。這其中,涉嫌受賄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總數的77.25%;行賄罪1197件,占19.07%。不難看出,受賄犯罪查處數與行賄犯罪查處數的不均衡依然嚴重。有受賄必有行賄,在這組對偶犯罪中,受賄與行賄的被查處率應該大致相當,但事實上兩者卻有接近60%的懸殊差距。那些被案外處理的行賄人和行賄單位,無疑都不能列入行賄犯罪檔案之中。“威懾商業賄賂”的既定功能由此也大打折扣。
常識都能告訴我們,對行賄犯罪的“違法必究”較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更能“威懾商業賄賂”。(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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