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不得經商的規定,從中央到各級地方的文件、辦法里都有。但這樣的規定,首先是不斷被逾越,然后是不斷再重復,并且據說是重復里還在不斷完善。
規定作用不大,即便如此,類似規定沒有宣布作廢的,民眾還期望規定更嚴厲。上海就又擬規定副處級以上干部離職3年內不得經商(9月9日中新社消息)。實在是覺得奇怪,為什么是3年,不是5年或者10年,這是否還是嚴密論證的結果?另外,副處級以下的離職干部就不管嗎?
文件還沒出臺,就可以預見,是規范不了離職干部經商的。那為什么這樣的規定要出臺啦?大概也是問題嚴重,到了不得不管一管的地步。無獨有偶,廣東規定事業單位負責人親屬不得報考關鍵崗位。并且,所謂關鍵崗位,還詳細列舉,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9月10日《廣州日報》)
我不覺得這是矯枉過正,反倒是覺得,我們的明規則可能接近癱瘓,法律和文件規定的屢屢被僭越。
上海要規定副處級以上干部離職3年內不得經商,廣東要規定事業單位負責人親屬不得報考關鍵崗位,還有幾十個省市自治區和幾百個地級市,以及幾千個區縣,上萬個鄉鎮都要不斷重復和出臺類似規定。結果卻是人所共知的,那為什么還要不斷出臺和重復呢?
小時候就被告訴各級領導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我想也應該是這樣。但官員也是人,人性里的那些陰暗的東西其實也都有。于是,法治和民主,就成為限制和制衡官員的兩大法寶,并成為全世界的共識。文件規定不了的,法治和民主程序應該頂上去。
這也便是以上兩個文件反映出來的問題共通之處。不妨拿英美公務員制度說一說。政務官、事務官,我們是不分的。但在組閣機制下,政務官是伴隨政黨的獲勝而獲得授權,事務官不過是政府雇傭的職員,內閣換了他們鐵飯碗可以還在。但政黨下臺了或者任期到了,政務官也就自然下位,從此他們便是普通公民,他愛干什么都沒人攔著,經商也可以啊,只要在法治范圍內。事務官從哪來?公開考試競爭而來。當然,拿事務官類比事業單位雇員,或有不妥,但意思相當。有本事考上去,哪有必要規定誰的兒子誰的女兒不可以?規定了,反倒不公平。
是的,法治社會,官員離職后為什么就不能經商,事業單位負責人親屬為什么又不得報考關鍵崗位?可以有限制性措施,但保證每一個人包括官員及其親屬的各種權益,也是一個公民社會所追求的。我們當然是擔心官員的關系網絡、權力尋租為其發財和親屬提供便利,但這本質上是另外一個問題,這與規定無關,只和權力本身有關。如果權力本身不受約束,法治本身只對庶民不對官員,文件所規定的也自然會被輕松僭越。根源還在限權上!
對上海、廣東的文件規定,盡管知道實行不了,大部分民眾還是希望更加嚴厲。其實,這是民眾對變革的強烈呼喚;而媒介對此的批評和憂慮,依舊是對變革的期待。少發文件,多在變革上做文章,是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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