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件也難救小排量車?
近日,廣州市公安局向該市法制辦提出對《關于停止核發微型小汽車牌證和對微型小汽車加強管理的通告》的廢止建議。在廣州實行8年之久的“限小令”,終于迎來松綁的曙光。(8月26日《人民日報》)
8年前,廣州市希望通過“限小令”抬高市民擁有汽車的門檻,以換取時間,解決城市交通擁堵的問題。然而,事實已一再證明,“限小令”對緩解交通擁堵作用并不大。
問題來了:為什么非得用整整8年時間來證明“無效”的結論?在這期間,小排量車所遭遇的行政歧視,是否該有一個說法?必須強調的現實是:依中央此前三番五次下發的相關文件精神而論,不少大城市限制小排量車的規定都屬“非法設置行政許可”。
1996年,國務院發出通知,限令各地取消微型車的種種限制;2003年,商務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聯合規定不得按照發動機排量或汽車規格限購限行;2005年,國務院再發文件,鼓勵使用小排量車;2006年,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發文要求當年3月底前各地必須完成清理“限小令”的工作。
不難看出,中央是一直支持小排量汽車發展的,可中央文件越發越多,限制小排量車的城市非但沒有減少,反而有增加之勢。其中真實原因,究竟是以“凈化”城市形象的名義追逐更多地方利益,還是緩解交通壓力,已不言而喻。“限小令”沒有法律依據,更無路權公平可言,是地方行政強權對市場行為的干涉和非法設定準入許可。對此,中央有關部門多次以通知或文件方式,要求廢止“限小令”。就是在這種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既不合民意又不合上意的情況下,“限小令”居然能在很多大城市執行多年,這既是法治不力的體現,也是政策權威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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