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不得不佩服媒體在信息傳播時所發揮的“眼球效應”。
近日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該規定很大篇幅是在完善班主任的獎勵制度。比如,對班主任的津貼發放和績效管理的詳細規定。偌長的規定篇章中,區區一句“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卻被媒體牢牢抓住。媒體紛紛在“教育部出臺新規,班主任有權批評學生”為題報道。
事實上,我們也不能責怪媒體所表現出的“倚輕倚重”。反觀當下,學生權利維護和教師批評懲戒權利間的平衡問題,爭議頗多。媒體的做法其實正是現實熱點的映照。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價值觀漸行漸遠,舊社會那種“當打則打、當罵則罵”的教育方式早已陳舊發霉,再加上媒體時不時曝出“個別教師由于過度體罰學生而受懲罰”的新聞,很多教師出于“明哲保身”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在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有意無意地采取了放任自流或者不敢管不愿管的做法。當很多教師在維護學生權利和實施批評權利之間無所適從時,教育部的這句“教師有權利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無疑讓班主任乃至更多教師吃了一顆定心丸。
不過,我們還是需要反思一下為何會有教師放任學生的現象發生。這自然和正在成長的公民社會有關。權利意識在公眾心中生根發芽,家長不希望孩子在學校受到一絲委屈;因為家長的過度庇護,學生或者驕縱或者脆弱,老師的嚴厲批評有可能成為他們“被傷害”的理由,引來家長“錙銖必較”。當然,在現實中,也有一些教師并沒有深刻理解“批評也是教育的方式”,而把批評理解為粗暴的體罰或者惡言惡語,如此,學生的自尊心受到傷害在所難免。
很多人都記得教育家馬卡連柯的一句名言:“適當的懲罰,不僅是一個教育者的權利,也是一個教育者的義務。”教育部此次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明確了教師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其學生批評教育的權利,其中何為“適當方式”,我們必須細細體會。規定中明確了班主任在對學生批評教育時,要本著“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的根本原則。
如果有了這樣的共識,無論是家長、學生,或者教師都將認識到,批評其實無關權利而是方式的問題。無論時代如何發展,個體權利意識如何凸顯,“嚴師出高徒”的古訓應當是亙古不變的,當“嚴中有行,行中有情,情中有愛”成為教師對其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時的行為準則時,“人生導師”的定位也才會離班主任越來越近。(陳方)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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