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59號國務院令,公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相關報道見本版)
在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現實面前,節能減排和生態再造成為重塑社會經濟良性發展核心競爭力的必然選擇。長遠來看,這個以“碧水、藍天、綠地、宜居和綠色GDP”為目標的發展戰略,也是重建可持續發展的應有之義。
從這個角度說,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發布,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可理解為我國在這一發展戰略下,真實可感的環保宣示。根本上說,這樣的發展戰略,同樣是民生福祉所在。
在這個背景下,一系列強化約束機制,加大治污力度和加快生態建設的舉措正被推出,可以說,正是這些務實的舉措,成為當前扭轉環境大局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是,一個事實是,作為公共事務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環保事業不僅原動力來自于社會的發展和公眾的關注,其未來同樣也系于社會的進取與公眾的參與。甚至可以說,沒有社會和公眾的聲援,行政行為不過是環保行動中的孤軍深入。
從本能出發,公眾會對污染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山川、空氣、水源、住宅和社區行為及活動保持本能的抗拒。這就是環保事業的原動力。然而,現實生活中,這股本應是環境治理中最可靠、最廣泛也最堅韌的力量卻常常被忽略,這也是一些環境治理成效不明顯、污染事故難以控制的原因之一。
正因如此,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以鼓勵公眾參與環保的熱情。然而應該看到的是,公眾參與環保的熱情和能力不止于此,在更深遠的層面,還應該有更深的介入:一是監督職能部門的執法;二是通過輿論監督以及其他方式,直接向排污者施加壓力。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下的參與機制,確保公眾行使對環境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對各類環保事務進行深度參與。
積極開放、培植環保領域的工作團體,已成為環保事業中的關鍵環節。必須看到,現代社會中,公民參與各項公共事務、表達公共訴求的方式不再是單一的個體形式,而是以各種不同利益、訴求、行動等組織起來的非政府組織和團體。公民個體由此組織起來,通過對話和協商行使參與表達權。這樣的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參與成本,并能因參與者的廣泛性而有效突破不同領域的專業限制。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全民更踴躍地參與和社會更熱情地進取,成為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未來執行及整個環保事業最值得期待的力量,也是對政府更科學的技術性調整和更開放的政策選擇所提出的要求。(畢舸)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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