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河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光春在濮陽市林州鋼鐵有限公司因改制工作引起部分職工不滿、發生部分職工聚集圍堵改制工作人員事件的報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強調指出,從現在開始,凡企業改制重組必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否則無效。請各級黨委、政府認真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14日發出《關于在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中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企業改制方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的裁減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不應實施;既未公開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視為無效……”(8月16日《河南日報》)
應該承認,近些年企業改制,所引發的國資流失、職工憤懣的例子可謂多矣。業內人士稱,一些企業負責人通過變更股權、化公為私,或者通過高進低出的方式轉移國資,或者利用企業的名義非法融資再據為己有,或者將企業承租給親朋從中漁利……原本是企業主人的職工,被拋在一邊,利益受到最大的傷損,自然怨聲載道。因此,企業重組須經職代會通過的出臺,凝聚著深厚的民意訴求,是對以往職代會被遮蔽的一種矯正。
但是,僅憑一紙通知能否復原職代會的威力和權益,并不讓人樂觀。以工會為例,在當下的語境中,工會似乎已被符號化,要么被譏為聾子的耳朵,要么被嘲弄為與資方穿一條褲子,而不是工人的娘家人。實際上,工會在捍衛職工利益方面應該責無旁貸,并且持之有據。在當下,強調要更加發揮工會作用的《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已逾一年,《工會法》也明確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權利”;“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完善,但在執行力上并不讓人樂觀。
除此之外,最需關注的是職代會能否保持獨立,在沒有獨立精神的前提下,如果企業重組經過了職代會通過,不僅不讓人欣慰,反而更讓人感到可怕。《財經》主編胡舒立談到通鋼事件的警示時認為,“從根本上說,就是雙方能否建立起對話合作的長期有效機制;國有企業內部代表工人利益的機構(例如工會、職代會或其他)如何脫離經營者控制,成為能夠真正表達工人訴求的自主性組織。中國改革走到今天,這已經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
是的,如何保證工會、職代會成為真正表達工人訴求的自主性組織,的確是改革不容回避的現實命題。而通鋼事件之所以爆發,恰恰因為諸如工會、職代會“淪陷”了,比如通鋼盡管后來經過一系列改制,成為多元股份制公司,雖然機構林立,但其實是一元化的管理系統,工會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本身不具備獨立自主表達意見的空間。其工會和職代會仍沿用原有系統,掌控在國企管理者之手。這無疑是一個讓人不安的信號,如果工會和職代會被掌控,無法自由表達、獨立表達,再多元的股份制結構也難有職工的呼聲。由是觀之,職代會必須強起來、硬起來,以工人利益為重,依照法律法規,保持獨立性,不被“招安”,采取有理有節的方式,發揮獨立自主的作用。
總之,企業重組須經職代會通過的規定,固然令人欣慰,但如何強化落實,捍衛執行力,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命題。如何保證職代會獨立自主,不為企業領導所左右,尤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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