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云區警方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出了“五提取”新招遏止罪惡,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留存照片、身份信息、指紋、DNA(唾液)和筆跡。警方將提取的信息與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比對,判斷是否有違法犯罪前科與嫌疑。對無嫌疑的從業人員,將統一發放《娛樂服務場所從業資格證》,并持此證上崗,發現有犯罪前科的將要求雇主立刻將其解雇。
且不論,“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就一定有可能再犯罪”這樣的推理是否符合邏輯,單是給娛樂行業貼上道德標簽,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有罪推定”式的管理,就有侵犯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譽權、勞動權之嫌——被警方定為“有嫌疑者”如何自證清白?就算“有嫌疑者”真有嫌疑,只要他沒有被列入某案件的司法調查程序,沒有再次犯案,警方有何權力限制“有嫌疑者”的就業自由?
據說,廣州白云警方這一特殊管理方式是有法規可依的,所依據法規為2006年第458號國務院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及2008年公安部出臺的《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是對這兩個行政法規的具體細化和執行。但是,行政法規的細化與執行是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內執行的,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勞動法》同樣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不僅如此,該“特殊管理”措施對社會公共安全保護的效果也令人懷疑。當地警方稱,今年1-7月,采取了“五提取”措施的某轄區娛樂場所警情下降了22.5%——“有嫌疑者”都被排除在娛樂場所之外了,不穩定因素都被剔除了,警情當然會下降。不過,廣州市民倒有必要問一問,這些“有嫌疑者”都被排除到哪里去了?他們在非娛樂場所是不是就不會成為不穩定因素了?萬一他們在其他場所弄出些不穩定的事端來又怎么辦?總不能給“有嫌疑者”畫地為牢吧。
是的,從技術角度看,指紋、DNA等信息有利于打擊犯罪。但是,在這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管理邏輯之下,再高的科技未必能有好效果。所謂“憑指紋識好人”,不過是借用非常規手段,對社會公共安全系統管理不力的掩飾。
“指紋”識別、DNA驗證等高科技并非不可以用于社會公共安全管理,其前提是尊重每一個公民權利,保證這些技術應用的科學化、系統化、高效率,將管理成本降到最低。據媒體報道,香港從2003年開始在全港推廣新的智能身份證,除了尖端的防偽技術,還增加了持證人一對拇指指紋的模板。
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科技固然重要,管理思路和管理智慧同樣不可缺,三者結合,才能真正令科技之光澤被社會每一角落、惠及每一公民。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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