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大學生創業,成都市新都區在優化創業政策環境時施行行政告誡制度:大學生在創業初期,即創業3年內,若公司經營行為存在輕微違法、違規,未造成嚴重社會后果、且能主動糾正的,將施行行政告誡,免于經濟處罰,同時幫助指導其改正。(8月9日《成都商報》)
這是否意味著,在新都區,創業者的大學生身份便等于3年內輕微違法、違規的豁免權?從該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的介紹來看,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規將一見大學生就失效。他們的理由有二:一是他們可能經驗不足;二是他們難以承受經濟處罰。
若這種邏輯成立,那文化程度、謀生技能等普遍遠遜于大學生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農民工,是不是更該法外開恩?他們創業初期的經驗難道比大學生多嗎?對經濟處罰難道比大學生更有承受力?
賦予大學生創業者法外豁免權就是對其他創業者不公。執法時看對象說話,實行“多軌制”,這樣的制度創新,與其說是在鼓勵大學生創業,不如說是在默許大學生在創業期間違法、違規。何況,所謂輕微違法違規的度還掌握在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中。新都區有什么權力喝令法律公器退避三舍呢?當地工商局負責人這樣表示,此項措施是根據國務院和成都市相關法律文件制定的,然而,筆者查閱了一番,并未找到相應表述。
其實,依據常識便能判定,國務院、成都市出臺的文件絕不會有讓創業的大學生獨享法外豁免權的內容。《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可見,誰也無權賦予創業的大學生法外豁免權。
鑒于時下大學生就業形勢嚴峻、創業尤其艱難,有關行政機關充分關注并積極扶持大學生創業確有必要,但所作所為必須在法律的許可范圍內,絕不能突破這條底線。所以,新都區施行的所謂行政告誡制度分明是在拿法律當兒戲。想來,新都區的有關部門不會不懂這些簡單的道理,或許是其政令大過法令的意識根深蒂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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