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海綠地地產和保利集團分別以30.25億元和16.3億元競得大興黃村19號與大興區黃村新城北區2號地,后者樓面單價達到7250元/平方米成為大興區單價地王。地王紀錄不斷被刷新,然而,2007年拿地近兩年的昔日“地王”們還未緩過勁來。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約有12塊高價地仍處于閑置、延緩開工狀態,這些地都是由于當年地價太高而出現的地王。(新華網7月19日)
我國是一個嚴重缺乏耕地的國家,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土地非常緊張,像北京、上海這樣大城市土地緊張程度尤其嚴峻,同時城市土地緊張帶動城市土地價格上漲,引起房價高漲,導致大多數城市人口沒有能力購買住房,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國基本國策之一,節約土地資源是每個城市發展的必然選擇。
為此,我國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的使用情況非常重視,有關法律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城市土地使用情況也有規定。其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就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同時2008年1月國務院在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中再一次重申: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可見,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如果閑置滿兩年,政府就應該依法無償收回;閑置一年以上就可以征收閑置費。
北京這12塊2007年的“地王”到現在還沒有開發,已經閑置兩年或近兩年,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收回或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在此,希望北京時有關部門盡快依法處理這12塊閑置兩年“地王”。(何勇)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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