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湖北省棗陽市一名小區業主,因用相機拍錄法院執法活動被拘留,法院簽發給的拘留決定書上寫著:非法用攝像機錄制法院執行活動,干擾法院執行公務。馬耀軍要求法院解釋,被告知“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法院院長田玉斌接受采訪時說,雖然沒規定說拍攝執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習慣性這么做的”。(相關報道見本報昨日A2)
在現代社會,“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行,公民權利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為每個公民耳熟能詳,何況,《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規定。而棗陽市法院院長田玉斌居然說,雖然沒規定說拍攝執法可以拘留,但因為“法院是習慣性這么做的”,所以他們就有權拘留馬耀軍,我真想問一下這位院長平時是怎樣學習法律的?
有關法院的司法拘留權,在《民事訴訟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在法庭開庭時進行攝影,并且不聽法官的勸誡,對其拘留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如果在公共場所攝執行活動的影,并不是在法庭上,并沒有違反法庭規則、妨礙法官執行公務,法官憑什么有權拘留攝影人?
法庭上攝影之所以要經過法官的允許,那是在法庭攝影可能會干擾影響正常審判,也可能曝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國家秘密,但是,法官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執行活動,對其進行攝影,就并不存在影響法官司法的行為,更不存在曝露當事人隱私與國家秘密的問題。相反,出于對公權力機關濫用權力的警惕,我們還應當鼓勵公民對于法官公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而對法官執法活動進行攝影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形式,只有包括公民攝影在內的監督,才可能使得法官的執法活動在鏡頭前更文明些。法院對攝影公民進行拘留的實質就是粗暴地干涉公民合法監督的權利,就是要讓法院置身于公民監督之外。
田院長稱“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法院是習慣性這么做的”,這完全是現代版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習慣性這么做的”的另一層意思是,權力不需要法律的授權,只要自己認為可以,就可以單方面違法行事,而且,這種對公民監督權利粗暴干涉的違法舉動是習慣性的。法院的這種習慣性違法是可怕的,聯想到一名陳姓男子僅僅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寫了一個“操”字,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就對其拘留15天。我們不禁要問,對于司法者的習慣性違法,誰來管一管呢?(楊濤)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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