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17日公布“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最新撰寫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指出,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目前應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和個稅相關的話題屢次成為熱點引發爭議,這一次肯定也不會例外。且不說別的,僅僅是那個“提高個稅扣除標準有損中低收入者利益”的結論,就足夠公眾想破腦殼來理解其中邏輯的精妙了。無論如何,我們都應當承認,官方、專家和公眾在個稅問題上還是有共識存在的,那就是現行的個稅體制存在弊端,必須進行改革。而改革的路徑也并不復雜,提高起征點、降低稅率、改革征收方式是這個全方位解決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個稅改革的真正復雜之處,或許在于個稅的征管環境和改革的配套條件,這也是財政部上述報告所持的觀點之一。比如,個稅征收要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扣除,僅僅靠現行的單位代扣、單項征收的模式,是難以實現改革目標的。它要求稅務征管機關必須掌握家庭成員的構成情況、每一個人的收入情況、家庭的綜合支出情況等明確信息,只有在準確掌握公民財產收支狀況的前提下,確定家庭納稅的準確額度才能成為可能。事實上,財政部報告中所提出的信用卡結算、金融資產實名、重要消費品登記等一系列制度,綜合起來無不指向財產的陽光化。財產陽光化其實算不上一個新概念,已經實施多年的儲蓄實名制便可以視作其中一項重要內容。
財產陽光化的意義并不局限于個稅改革本身,一個手邊的例子是,讓人議論紛紛的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其出臺與執行實效就與財產陽光化休戚相關。關于這項制度本身,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等地都有所探索,但是他們也不得不承認,現階段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僅僅具有警示和預防意義。為什么備受尊崇的“陽光法案”在現實層面上,還難以發揮理論上懲治腐敗的效果?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相關部門實際上無法普遍掌握和核對官員家庭財產的實際狀況,這就使得官員的申報成了一種難于證實的、象征性的東西。我們承認對于個案(比如違法官員家庭財產狀況)的核實是可能的,但那是一種高成本的調查方式,并不具備普遍的意義。官員家庭財產申報要真正具備威懾力,必然需要財產陽光化作支撐。
盡管如此,我們依然有必要對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探索者們表達敬意,因為作為結果的探索會對作為條件的改革形成一種強有力的倒逼。坐等萬事俱備,最大的可能是永遠也等不來這一天。阿勒泰、慈溪的探索,至少向社會提示了財產陽光化的緊迫性,何況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本身也包含了推動財產陽光化的種種設想。同樣的道理,個稅改革也必將超越增收或者減負等自身的關注界限,對更具基礎意義的財產陽光化形成有力的推動。
必須明確的是,所謂財產陽光化,它是指公民及其家庭財產能夠準確統計的一種狀態。達到了這樣的狀態,對于公民及其家庭的征稅、補貼等行為便具備了科學的依據,而不是眼下這種粗放隨意的管理方式。同時,只有實現了財產陽光化,官員家庭財產的申報和公開以及監督才有實質意義。但是,與官員財產的公開不同,一般公民及其家庭的財產狀況是隱私的一部分,相關部門必須為這些資料的保密承擔嚴格責任。今年兩會期間,有官員反問“老百姓為什么不公布財產”,這只能成為一個笑話。財產陽光化對官員而言是一種可監督的公開,對民眾而言是一種受保護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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