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才有權診斷誰瘋否
最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已發出,《精神衛生法》有望年內出臺。
對此,李曉亮先生昨日在時評版發文,提出觀點:“賦予公民證明自己沒瘋的權利。”作為醫生,我覺得這一建議是不可能實現的。證明一個人瘋沒瘋,這屬于專業診斷權,非醫學人士是否有能力、資質自己證明沒瘋?他的自我證明又是否被法律承認?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按照我國衛生法規,只有醫生才享有這種疾病診斷權,只有醫生的最后診斷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當然了,醫生的診斷水平和醫德有高低之分,這也就存在誤診或亂診斷的風險。
但放到整個社會體系看,醫生診斷這一程序仍是最可靠安全、最值得信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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