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從起草到出臺,歷時二十四年甚至更長——不知《精神衛生法》能否在中國立法史上創造一個悲愴的紀錄?現在,你要聽到的好消息是,它有望在今年出臺;壞消息是,它的內容仍不盡如人意。
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收治,乃是中國精神病院的操作慣例。但精神病人依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具有濃重的權力制裁意味的“強制收治”,無疑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傷害。據報道,《精神衛生法》將作出規定,對擬強制住院的“準精神病人”,在醫生診斷后,再設一道復核關,對病情做全方位的鑒定,以免因診斷不當或其他原因導致正常人被送進精神病院。
就像死刑復核程序一樣,對公民的生命權與人身自由的處置,多一道復核程序,如果不勞民傷財,自然是大快人心事。問題是由誰來復核。據看過《精神衛生法》最新草案的黃雪濤律師稱,復核者仍為精神病院的醫生。他們固然與診斷者不是同一人,但同在一個屋檐下,是否有糾錯的內在動力呢?要知道,工作上的利害關系很容易壓倒職業倫理。從法理上講,這里完全適用回避原則,復核者至少應為其他精神病院的醫生。誰敢奢望每個城市都建立一個中立的精神病鑒定機構呢?
這么一說,設立復核程序的意義只是聊勝于無,并不能避免正常人被送進精神病院。所以黃律師認為草案很糟糕,不排除出現“惡法”的可能,立法還不如不立法——最后一句當然是氣話。不過,二十四年磨一劍,如果磨出的法只是對丑惡現狀的默許,而不具絲毫糾正與指引作用,這樣的立法,惟一的正面意義就是使人們對立法者和法治前景感到沮喪。
我不認為立法者沒有意識到此中之弊。但擁有敏銳的意識是一回事,能否反映到法令里則是另一回事。在中國,法律問題從來就不單純是法律問題,尤其是精神病人的被強行收治還牽扯到上訪等社會現象。對精神病人的處置,凸顯出一種權力思維,“強制”正是這一思維的中心詞。
報道里說,是否可以考慮向一些西方國家學習,將判定一個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強制收治的權力,從精神病院手中剝奪,交給公安機關?
實際上這在中國并不鮮見,如鄧玉嬌案。案發后,湖北巴東警方從鄧玉嬌包內搜出了抗抑郁藥物,便將其送入恩施州優撫醫院。公安機關沒有精神病人鑒定權都敢這么做,如果賦予它們相應的權力,鄧玉嬌們的下場,恐怕就更加不堪了。
上訪者與鄧玉嬌們的歸宿可能是精神病院,這是一些地方的公權部門對現行秩序反抗者的定性。所折射出的權力思維,其實潛伏在我們每一個人的心底。當你與對方交流,如果認為他邏輯混亂,缺乏常識,無理取鬧等,也許會罵他一句“神經病”。盡管一句無意識的罵人話不會損害對方的人身自由,但這一時刻,你的做法的本質與巴東警方并沒有什么差異,均遵行一種簡單粗暴的專制主義思維。后者表現于權力,而你表現于言辭。當你判斷對方為“神經病”的時候,你就是《精神衛生法》的立法者。
這種思維的風行,比一部惡法的誕生還要令人驚懼。在這種思維的統治之下,我們隨時可以罵他人是“神經病”,正如我們隨時都會成為一些地方公權力眼中的精神病人。
所以說,維護精神病人的權益,不僅在于立法,更在于祛除權力思維的流毒。后者一日不除,即便《精神衛生法》完美無缺,仍可能被棄之如敝屣。
(作者系青年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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