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過輿情一波一波震蕩之后,現在“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大抵可以塵埃落定了。昨天上午11時,湖北巴東法院對鄧玉嬌案的一審結束,法院當庭做出宣判,鄧玉嬌行為屬防衛過當,且鄧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至此,鄧玉嬌在法律上徹底恢復了自由身。這樣的結果,諳合近段時間“民間救援”鄧玉嬌的強烈訴求。事實上,絕大多數網友也都為這個結果擊掌相慶。不必諱言,把這個判決與鄧玉嬌案的相關情境聯系起來,這樣的判決符合公眾普適心理,是公眾能夠普遍接受的“結果正義”。
之所以說這個判決符合“結果正義”,是因為它符合特定情境下公眾普通的常識判斷,而且,又滿足了相應的法律程序要求。這樣的判決,參考了相關司法取證與鑒定,特別是鄧玉嬌的精神病醫學鑒定結果,成為“免除處罰”的重要依據。這個判決,既建立在特定“法律事實”基礎上,又體現了對鄧玉嬌這個弱女子的人道主義救助,自然容易滿足公眾對“結果正義”的需求。
沒有結果正義的法律判決,就算打著太多程序正義的旗號,也還是掩蔽不了相關法治缺憾。不論什么原因制造的冤假錯案,都不是好事情,都會帶來破壞與傷害。而法律應該講究人性尊重與人文關懷,最大程度保護底層弱勢的權利,這本身就是追求社會正義的最大理性。這也正是鄧玉嬌案的判決能夠獲得民意認同的原因。
作為極具影響的社會公共事件,鄧玉嬌案不僅讓民意輿論普遍關注,也引發司法界強烈爭議。賀衛方、喬新生、高一飛等司法界專家學者,圍繞鄧玉嬌案的相關細節,不停辯論。語言的劍道在網絡深處游走,不時激蕩起層層民意波瀾。但一個恒定的結果就是,符合公共精神與常識判斷的法律觀點,會獲得民意強烈的支持。那些不顧當前權力生態與現實情境倫理,不停地通過法律生硬移植,扛著“法律理性”旗號的專家學者,則會受到民意唾棄。
事實上,在鄧玉嬌案中,有少數“法律精英”就試圖以手中那支筆把這個弱女子送進深牢大獄,來展示其所謂的“法律理性”。必須承認,司法現實與法治理想之間是有距離的。在走向公民社會進程中,維系現代文明社會運行的法治規則,不能僅僅由那些權力與精英來操縱,它必須深植于公眾的普遍信仰中。對于作為國家司法權力象征的判決書,也必須得到尊重與信仰,這不僅因為它本身是權力象征,更重要的是判決書包含著權力行使應該最大程度還原公平與正義。
對于鄧玉嬌案的判決,公眾有著“結果正義”饑渴。誠然,對于鄧玉嬌事件的真相,公眾仍有猜測與懷疑,官方公布的信息,也未能完全取得足夠的民意信任。而這一切,恰恰是因為鄧玉嬌案在取證過程中,出現了種種怪異情狀,存在著公權力失范與無序行為。而在權力失范語境下,一些“程序”是不透明的,一些“程序正義”也會是制造的假象。比如,當年湖南黃靜案就是在證據被刻意毀損的情況下,以“疑罪從無”為由作出最后判決,如此可悲的“程序正義”,只會讓公眾陷于對結果正義的饑渴中。在這種語境下,鄧玉嬌案的判決,訴求于一種被公眾普遍信仰的結果正義,本身也有著極其重要的法治價值。
因此,我們認為,鄧玉嬌案判決沒有陷于某些法治精英那種偏執的“程序正義”,而是給了公眾一個普遍接受的“結果正義”,這樣的法治選擇,包含著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它不僅僅在于給予一個弱女子前路命運的光亮,更重要的,它引領一種更為理性的法治思考向度———當前只有權力真正告別無序失范,法治走出精英自負的苑囿,才能在普遍滿足公眾的現實權利預期情況下,真正找回中國社會必須的公共理性。從這個意義看,鄧玉嬌案判決也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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