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久前發生的鄧玉嬌案,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印發通知,規定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在下基層和執行公務活動期間,參加下級、下屬單位或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在公務接待中,為上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安排各種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借 “招商”、“親商”名義或節日慶典之機參加各種營業性娛樂活動;嚴禁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接受各種色情服務。(《湖北日報》6月2日報道)
客觀地說,上述“四不準一嚴禁”,在其他黨紀、政紀中恐怕早有規定,并無新意。發這個通知,主要還是鄧玉嬌案發生后,有關部門的一種應急態度。這樣的態度很好,但要真正落到實處,我以為還有很多“禁娛”之外的工作要做。
前幾年,江蘇省政協委員王雨時向省政協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反腐倡廉應加強監管公務員中的高爾夫球運動會員。但是,當年某省委書記還在親自動員一批廳級以上官員,參加組建本省的高爾夫球隊,以應對高層交往活動的需要。
很顯然,前者是從反腐敗角度提出的建議,而后者是從有利于高層交往、更方便工作的角度提出的。前者要否定,后者要鼓勵,昭示了其中更深、更復雜的社會原因。
由于當前招商引資之類的經濟行為,政府還是第一主體,不少因此而產生的交際應酬,還要由官員出面;此外,上下級之間的交流,還有著太多的感情因素需要各種各樣的介質來“潤滑”,而交際應酬又不能不顧及“時尚因素”。
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公務員的娛樂行為到底是在“為公”還是“為私”,往往攪在一起難以分清。上述“四不準”規定,事實上并沒有完全“禁娛”,而只是針對“營業性娛樂”和“公款”,但是現實中情況復雜,很難保證上述規定不被架空而邊緣化。
按國際慣例,手握公權的公職人員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場合,被曝光后是要引咎辭職的。可在國內某些地方,官員們似乎沒有什么“不該去的場合”。常常聽到“反腐敗也需要一定條件”的說法,現在看來,政府身份、職能真正回歸到公共管理屬性,才是反腐敗最該具備的條件。
但是在目前的形勢下,讓官員們遠離“交際”,明顯是不現實的。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社會將為此付出多大的代價或者做出多少的讓步?
反腐也好,“禁娛”也罷,恐怕不是止于義憤的幾句聲討、敷衍了事的幾條規定所能成事。必須承認,現在的經濟框架和官員自律狀況下,反腐工作和經濟工作在邏輯上的兩全,本身就是一個有待厘清的沉重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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