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駕套牌車撞死2人。案發后,李豐國離開現場近8小時后投案。昨日,平江縣交警大隊認定,李豐國對事故負主責,但并未逃逸。死者家屬稱,遭遇被迫刑事調解。(新京報 5月27日)
這個案件的敏感之處在于肇事者是湖南省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而縱觀最近發生的公共事件,但凡涉及到官員的案件,無論多小的事情往往都會演變成公共事件。有人認為這是社會的“仇權”心態。然而回顧現實,強勢的權力一次次地在破壞社會規則、隨意踐踏法律尊嚴。其體現出來的“強者通吃”、“權力通吃”的叢林法則,讓人感到可怕。因此,對于涉及公權力的案件積極監督是十分必要,并非“仇權”心態。只有積極的監督權力才能夠讓法律真正成為社會生活的準繩,成為制約權力運行的可靠保障,制止權力亂作為。
事實上,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同樣看到權力的“媚權”和執法者的亂作為。
首先,肇事者在案發8小時后才自首,但交警大隊卻以“李豐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認定其不是逃逸。這個理由著實讓人感到滑稽。難道找個人在現場頂替就不是肇事逃逸嗎?顯然,這樣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正是李豐國肇事后離開現場,致使本案是否酒后駕車這個關鍵問題的證據無法收集。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一旦是認定李豐國為逃逸,那么其就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令人遺憾的是,交警大隊卻認定其沒有逃逸。不得不說,這樣的定性十分吊詭。
其次,警方以責任認定書作為條件要求死者家屬“不追求李豐國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李豐國的行為已屬于“特別惡劣的情節”,追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不是家屬能夠決定,而應該由法律說了算。警方的要求實則亂作為,有意袒護肇事者。完全忽視了法律,違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則。
最后,本案的刑事調解是“交警主導私了”,這同樣體現了執法者的“媚權”。刑事調解應該以自愿為基礎,其啟動權應賦予當事人,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司法機關申請調解。具有調解資格的是主審法官。在違反當事人意志的情況下,由不具有調解資格的交警部門來主導調解,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其“媚權”之心昭然若揭。
此外,對于肇事者套牌的行為也未見交警部門的處罰結果。
因此,在這個案子上,法律更需要站出來制止權力亂作為,制止權權“相護”。相關部門應該積極介入案件調查中,還原事實真相,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不能讓違法者逍遙法外。只有始終保持法律的強勢地位,才能夠讓公民不再畏懼權力,讓法律成為規范權力運作的可靠保障。 (孫顯炬)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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