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報道,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首飾,價值超300萬元。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后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檢方認為不妥,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此案最大的爭議在于以什么罪名論罪。若是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5年;若是盜竊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對于梁麗本人來說,簡直是法網難逃,只有刑期長短的問題。從新聞事實的角度來看,我覺得是很不公平的。
我首先談談報案的失主王先生,他是珠寶公司員工,因為行李托運的手續問題,離開了行李車,車上擺著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我們要注意到,他前去咨詢的柜臺在22米以外,發現紙箱不見了是10分鐘以后,造成清潔工把這個無人看守的紙箱誤認為是乘客的丟棄物,順手清理了。如果被其他乘客拿走,消失在人海中,我們就要說因為王先生玩忽職守,結果給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失主本身有過錯,而且清潔工當時并未打開紙箱,其后猜測“撿”到的是電瓶,并且“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實在看不出來清潔工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這個紙箱的企圖。
另外兩名清潔工打開紙箱后,發現里面竟然是黃金首飾。兩人取出兩包首飾一人分一半后就離去了。他們這種行為倒真的是盜竊,特別是其中一人告訴梁麗,紙箱內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但是沒有說,他們“拿”了一些。梁麗的錯誤在于,就算她認為“貴重的東西不可能沒人要,頂多是從路邊小攤買的假首飾”,也不應該隨隨便便拿回家。
當梁麗知道失主報警時,她仍然以為“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但是警察很快上門了,問她是否撿到一個紙箱。梁麗此時主動交出紙箱在警察眼中為時已晚,14公斤金飾,價值300萬,數額巨大!
一個無權無勢無背景的人,若是盜竊或侵占300萬得逞卻不潛逃,反而告訴這個、告訴那個,然后在家中坐等警察上門,何等離奇?若是把紙箱撿回家,又爽快交出的是市長、廳長,恐怕失主還要千恩萬謝!為何清算到月收入僅千元的清潔女工身上便是盜竊、侵占呢?家境清貧的外來務工人員并不等同于道德水準低下,更不具有為城市增添麻煩的法律意義。若是梁麗“還撿到過一個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證件和人民幣,她急忙趕到商務中心交還給失主”的確成立,并且有證據支持“她不是個貪小便宜的人”。我會覺得,最多以不當得利評價梁麗的行為,并且對深圳機場提出整改要求,加強對廢棄遺失物的管理,那么深圳這個城市才不至于如“廣州如果不設防,傻瓜都會來廣州”一般令人失望。 (青銅)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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