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啤酒那另外的7%股份來自何處?
昨天在中經論壇的有話好好說里看到邱林老師的原創《并購青啤,民族品牌為何成外資盤中餐?》,讀后感覺很震驚,莫非又一個民族品牌將被外資奪去?說實話,自從前些日子可口可樂收購匯源的事以后,真的不想再看到我們自己的優秀民族品牌接二連三地易手外人。
不過,今天又看到了青島啤酒辟謠的新聞《青啤否認將成日系公司朝日僅持19.9%股份》,上面肯定地說“朝日持股僅占19.9%持股不會威脅控股權”,欣慰之余,我不僅產生疑問,好多新聞里都說“朝日啤酒原持有7.09%的青島啤酒股權,本次朝日和比利時英博啤酒公司交割的股權是19.9%(英博以溢價38%套現6.67億美元),兩項之和近27%的股份,與青島啤酒的約31%的股份只差4%,只要英博再從剩余的7%股權里讓渡給朝日4%以上,或在H股市場購得4%股份,朝日即可完成控股青啤。”
青島啤酒集團否認朝日原來持有青啤7%的股份,顯然與眾多媒體的一口同聲相左。不過,這個也很好查。我登陸青島啤酒集團網站的股本結構,并未發現朝日啤酒存在或曾經存在的的任何痕跡。如十大股東表,如下,我添加了持股比例一項。
與很多新聞上說的朝日持有7.09%青島啤酒股權最相近的是這家公司——排名第四的Law Debenture Trust(Asia) Limited。在查找這家公司的資料時,我發現原來2008年5月5日的證券日報上有青島啤酒與這家公司股權關系的詳細介紹。這篇名為《表決權信托“雙受托”分解股東權利》的文章對此這樣表述:
“再具體的操作是,青啤-A-B合資中引入了信托受托人的設計。在2005年4月《戰略投資協議》已提前執行完畢,A-B公司持有的三批可轉債全部轉換為H股后,根據協議的事先安排,一家名叫“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的公司作為青島國資委和A-B公司雙方的受托人出現在青啤公司的股東名單中,持有9157萬股H股,持股數居第5位,此即7%的股權表決權信托安排。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須按青島市政府國資委的書面指示行使該等股份的表決權,而歸屬于該股份的經濟利益,包括股息、利益分派及款額支付均按A-B公司指示處理。所以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在此是作為合作雙方都信任,按其指令處理股權事務的受托人,而不是單方的受托人。”
當然,不能排除有這樣的可能,青島啤酒在2005年4月與AB合資的《戰略投資協議》中所引入的表決權信托人所持有的7% H股股票,其所有人就是朝日啤酒,那么,最壞的可能就是朝日已持有青啤H股26%以上。不過,即便如此,其中表決權信托人所持有的7%股份也應該是表決權受托于青島國資委的純收益型股票,簡言之,這7%是所有人(假設為朝日啤酒)只享有股權的收益權,不享有股權中的表決權。
期待有關方面,特別是青啤集團有一個更為明確的說法,不然,很多人都會為青島啤酒這樣的優秀民族品牌的命運繼續擔憂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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