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兩少年打架,一方叫來民警將對方帶到派出所“調查”。昨日,躺在病床上的12歲男孩小印(化名)捂著左臉上的傷痕難過地說,一進派出所值班室,一名穿運動鞋的便衣民警就開始打他。“他連著打了我20多個耳光,還讓我蹲下,在胸口連著踹了好幾腳……最后就要求我去擦停在派出所大院里的5輛車,其中有兩輛警車。”(見2009年4月27日《華商報》)
小印左臉頰上有紅腫的傷痕
12歲男孩在派出所遭暴打20余耳光,看到圖片上小印左臉頰上有紅腫的傷痕,令人感到痛心不已。筆者不禁要質問:難道現在的派出所真的成了“施暴所”?
可怕的是民警打了人,卻死不承認,并說“有同事可以作證”。這不是自欺欺人嗎?誰都知道,同事肯定會為同事說話,“有同事可以作證”,豈不是白作證。難怪小印的家人表示,這個警察真會“自圓其說”。因為事發后,這個民警曾托中間人來醫院探望說和遭拒絕。不管是不是,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小印在派出所被打了。要不然,小印的父親趕到派出所后,怎么會看到“臉部腫脹的孩子”在提水擦車?要不然,醫生怎么會診斷出小印“面部腫脹,伴有耳鳴、惡心、嘔吐、胸部疼痛,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要不然,報道的圖片上怎么會看到小印的左臉頰上有紅腫的傷痕呢?
殊不知,12歲男孩是未成年人,受《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而按照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可見,小印一進派出所就遭到民警暴打,這個民警明顯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民警的所作所為是違法行為。何況,《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四條還規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嚴禁刑訊逼供。”而民警暴打小印20余耳光,這何止是威脅、恐嚇?這簡直是刑訊逼供。這樣的民警還算公安民警?依筆者看來,這種人簡直像過去的土匪,像黑社會上的惡霸。試想想,作為一名公安民警,如此仗勢欺人,執法犯法,猖狂至極,公理何在?道義何在?特別是在我們這個法制社會日益健全的國度里,誰也沒有給公安民警打人的權力。而今,公安民警卻亂“施暴”,這樣的人還配當公安民警?
老實說,近年來,公安民警“施暴”的事件頻頻發生,輿論對此的指責聲也不絕于耳。然而,有的卻毫不收斂,依然我行我素,橫行鄉里。究其根源,說穿了,就是公安機關的特權思想和公安民警缺乏法制觀念、不尊重人權的理念所致。在他們看來,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就是工作敢碰硬、有魄力,以粗暴行為執法,就能搞到收入、擺平事情,從而立功受獎,至于是否違法違紀,卻不聞不問,置之不理。好像自己就是“土皇帝”,可以蠻橫霸道,不是野蠻執法、知法犯法,就是自恃特權、動輒打人,刑訊逼供,造成種種冤假錯案不斷發生。對此,當地公安主管部門若熟視無睹,無動于衷,損害的不僅僅是老百姓的權益,還有自身的形象,更有國家法紀的威嚴。 (玫昆侖)
(責編:李艷)
![]() ![]() |
- 2009-04-25女子公安局跳樓,可怕的"精神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