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紀委、四川省監察廳機關服務中心”一下子就成為五家上市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東,民眾的質疑并未因此停止,四川省紀委、省監察廳尚需要進一步公布相關信息,解釋民眾對此間的疑問。
閩福發A、東方銀星、中原環保三家上市公司的一季報曝出“猛料”:一家名叫“四川省紀委、四川省監察廳機關服務中心”的機構驚現上述三家公司十大流通股股東之列,分別持有161萬股、93萬股和30萬股。而隨后,山東海龍、漳州發展的季報進一步披露,該機構也分別持有上述兩家上市公司355萬股和120萬股。
這樣,“四川省紀委、四川省監察廳機關服務中心”一下子就成為五家上市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東,在流通股股東中排名之靠前,足以影響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決策,而持股者又是一個司法部門,這種現象,如果不予以澄清,的確令人難以理解。
對上述情況,四川省紀委、省監察廳于4月29日在其網站給予了澄清,這些股票是在查辦案件中依法扣押的違紀違法資產,為便于依法處理,先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統一交省財政廳處置。(昨日《新京報》)
不過,民眾的質疑并未因此停止,四川省紀委、省監察廳尚需要進一步公布相關信息,解釋民眾對此間的疑問:
第一,既然這些股票是違法違紀的財物,按照我們的理解,辦理了過戶,就意味著案件已經定性。從他們披露的信息看,早在2008年12月就開設了證券賬戶, 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過戶,為什么到現在仍然沒有按照規定上繳國庫,而是以“服務中心”的名義繼續持有。
第二,按照司法部門辦案過程中罰沒財物管理和處置的一般原則,為避免出現貪腐行為,都要實行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相互制約的原則。我們尚且不知道“四川省紀委、四川省監察廳機關服務中心”究竟屬于一個什么機構,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本身有沒有開設賬戶投資股票。
第三,對于罰沒財產的處置時間,雖然尚且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但原則上一般不應超過1個月。類似的規定,在2009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成都市罰沒財產管理規定》里說得很清楚,對于罰沒的股票等財產,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持有或者占有之日起15日內開列清單,連同權屬證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報告財政部門,并由財政部門會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一同予以處理。“四川省紀委和省監察廳機關服務中心”持股不動長達近半年沒有處置,難以解釋。
第四,“機關服務中心”持有的上述五家公司的股票,是由于持股數量躋身十大流通股股東之列而“被迫”曝光的,我們不知道以“機關服務中心”持有的沒有躋身十大流通股股東的股票還有多少沒有處理。
這個事件也暴露出我們在相關規定方面的缺失。筆者為此查閱了相關規定,發現對罰沒財物如何管理和處置的規定基本沒有。鑒于目前很多經濟犯罪都涉及到股票的查封、扣押和處置問題,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出臺相關規定,對司法機關辦案中罰沒財物,特別是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管理和處置給予明確規定,防止不正常現象的發生。(新京報 馬光遠)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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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9腐敗分子很專業,紀檢監察人員是外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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