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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據法制日報報道,一場并不新鮮的公開宣判處理大會,在浙江省溫州市引起了廣泛爭議。被示眾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歲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說,這樣做對不法分子具有強大的震懾力;反對者說,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公開宣判處理大會現場,擠滿了上萬名前來觀看的群眾。
正像記者所言,在中國哪怕是今天,這也是“一個并不奇怪的現象”,然而正因為如此,大家見怪不怪,才需要我們堅決反對公判示眾之類的、公然和文明法制社會形象格格不入的簡單粗暴的執法行為。
實際上,公判示眾盡管有打擊了犯罪分子囂張氣焰的作用,有教育群眾的功能,我也并不否認,可此種行為不僅是一種有違現代法治精神的“有罪推定”原則的違法行為,而且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隱私權,甚至不利于今后服刑人員的安心改造,說得更加嚴重一點,那幾乎是一棍子打死違法者、斷了他們今后后路、活路、退路的野蠻做法,與如今民主法制時代提倡“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治目標背道而馳!何況被示眾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歲以下的有44人?
再說,在今年以來溫州市開展的打擊整治“兩搶”犯罪大會戰中,在1月至3月破獲的755起“兩搶”案件和刑拘的564名“兩搶”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多少是由于嫌疑人陷入到經濟困境中而鋌而走險的?比如,這次案件中就有“18歲的周某從湖北到溫州找工作,工作沒找到身上又沒錢了,便在郊區搶了路人的90元錢。聽到自己被宣布逮捕后,這個稚氣未脫的年輕人,不住地用戴著手銬的雙手擦拭著淚水”這樣的情況和例子。--顯然,現代社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也有相當一部分是社會的原因,像貧富不均、社會保障救助機制不健全和高失業率等等因素,逼良為娼,觸發犯罪動機,最終實現犯罪結果!我們不可以把所有仇恨都強加于一些本來就已十分不幸的犯罪者身上。
當然群眾和公檢法等執法部門對違法犯罪者“恨”之入骨,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過在“恨”里面應該有恨鐵不成鋼的“愛”的成分,而不是通過公判示眾等過激懲罰手段,讓他們從此在世人面前永遠抬不起頭來,低人九等,甚至徹底要把他們推向人民的對立面,批倒批臭,--這才是我們社會特別是公檢法等部門正確處理犯罪者應該持有的態度。
就我看來,本著寬嚴兼顧和剛柔相濟的原則,我們社會和政府對待一般罪犯或初犯,應該依然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范疇,他們依法享有一定的政治權利和人格尊嚴,其次治理社會的治安問題是一個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做認真細致的綜合治理工作,不是單憑“嚴打”就可以一蹴而就,更加難以靠肆意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能夠阻止社會的犯罪行為,相反這樣干,其結果只會使其進一步滋生反社會的傾向,并且對他們今后刑滿釋放的生計形成致命打擊,絕望之中惡性循環,不得不繼續危害社會,于是按照溫州那些支持以及執行公判示眾者的做法,最好干脆將所有違法犯罪者都執行死刑或終身監禁就好了,否則,他們簡單粗暴執法的后果誰來負責?
最后古人云,有錯就改,善莫大焉。又云,勿以善小而不為。給予違法犯罪者留一條后路留一點面子不僅是受到處罰的犯罪者的合法權利,而且也給予社會消除了一個個治安隱患,此外恐怕這也符合社會治安治理的長遠利益吧!何樂不為?
我倒認為最大程度消滅犯罪,關鍵在于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富裕的社會基礎上建立長效機制,標本兼治。無疑人性化執法要比“公判示眾”這樣簡單、粗暴的執法更加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有利于社會各項事業的長遠發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力遏制犯罪,而公檢法追求“嚴打”、“公判示眾”之類表面“短平快”的效果只能是舍本逐末,火上澆油,并不適宜多用、濫用,但愿溫州公判示眾之類粗暴行為再也不要在本地以及全國其他地方出現了! (魯國平)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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