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國內航線機票價格普漲一成。此舉引致消費者的不滿,有消費者認為應該事先進行聽證,不能說漲就漲。記者調查發現,幾大航空公司負責人此前曾共同謀劃上調機票價格,而最終確定的漲價方案也得到了民航局相關管理部門的許可。對此,民航局發表聲明指出,這只是航空企業的自主調整。
在國內諸多實施了市場準入管制的行業中,我認為航空業在放松市場準入方面做得還是不錯的,遠遠走在了通信、石油、電力、煙草等行業之前,現在已有多家民營公司獲得了營運資格,國內航空公司之間的競爭是比較激烈的。據此我認為,相對其他行業而言,航空公司自主決定運價的權限可以更大一些。
但是,調整價格只能由各家航空公司獨立決定,而不能聯合起來一致行動。在一個競爭比較激烈的行業里,諸多企業突然“碰巧”一起提高產品價格,絕少可能是“自主調整”所致,更大的可能是串謀的結果。道理其實很簡單,在大家都為獲得更多市場份額而展開競爭時,如果有一家企業膽敢率先提價,簡直就是自絕于消費者的瘋狂行為。因為,如果它的競爭對手不跟進的話,消費者當然會選擇其他不漲價的企業。即便是在一個微利甚至是整體性虧損的行業里,一家企業漲價,其他企業會跟進嗎?應該是不會的,因為這是將這家企業淘汰出局的絕佳機會。因此,此次五大航空公司突然共同漲價,我個人傾向于相信記者的調查:各家公司事先進行了合謀。
一般說來,企業獨立決定產品價格是可以的,只要企業自己愿意,價格漲到天價或降為負數,都是企業的權利。但是,企業串謀形成價格聯盟,就不可以,因為這會形成市場壟斷力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壟斷是自由市場的天敵,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企業串謀操縱價格,是被法律嚴令禁止的。
1982年初,美國航空公司總裁曾致電它的競爭對手勃蘭尼夫航空公司,試圖聯合起來制定統一的價格。不料通話被錄音,美國司法部根據反壟斷法案《謝爾曼法案》第一條“企業組成聯合、簽訂合同或秘密協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的規定,對美航課以重罰,最終美航向司法部保證決不再進行類似的活動。這種事情在中國也是干不得的——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明確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如果事實如媒體所報道的那樣,各家航空公司有過共同謀劃上調機票價格的行為,事情的性質就變了,有無事先進行價格聽證已經不重要,各家航空公司是明明白白違法了。
鑒于企業之間的密謀很難被發現,這一方面要求監管部門加強事先監管,同時在日常性的監管過程中,則應該發現一起就打擊一起。就這起事件而言,一是聯合漲價于情于理不通,二是既然有媒體已經進行了初步的調查,那么司法部門理應緊急行動起來,進行深度調查并依法處理,還市場一個秩序,還消費者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尊嚴。(作者為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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