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實行新的運價體系導致機票折扣率上浮,引來消費者反對聲一片。當晚,民航局再次對此事發出聲明,稱這只是航空企業的自主調整。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幾大航空公司負責人此前曾共同謀劃上調機票價格,而最終確定的漲價方案也得到了民航局相關管理部門的許可。
機票漲價可能算是一個順口的說法,更嚴密科學的稱謂應該是機票折扣率上浮。不過,既然機票折扣是一個長期存在、中外皆然的慣例,那么在名義票價之外,打折之后的價格才是機票的實際價格。所以,把拗口的機票折扣率上浮簡稱為機票漲價,可能更符合市場的規則。既然有一個所謂的航空市場存在,那么機票未始不可漲價,無論是名義的價格還是實際的價格。
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認為自己的票價折扣過低,那么在國家許可的浮動范圍內,它完全有權利自行調整折扣率,從而使實際票價達到讓自己滿意的程度。這并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可以選擇去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班機。正是由于這種競爭機制的制約,才使得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成為每一家航空公司自覺追逐的目標。但是如果多家經營者通過合謀的方式確定機票實際價格,那么讓消費者靠腳投票的市場競爭機制就會喪失它應有的作用,因為在航空市場范圍內他們幾乎別無選擇。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法律出面來迫使市場回到它原來的充分競爭的軌道。對于這樣的情形,應該說法律早有準備。《反壟斷法》在規范壟斷協議的內容中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之前的《價格法》亦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稄V州日報》通過采訪某航空公司負責市場銷售的內部人士得知,機票價格普漲一事“五大航上月已經達成一致,民航中南局下轄的各家航空公司也陸續跟進”。無論是“五大航”還是其他航空公司,他們沒有在機票價格上“達成一致”的權利和自由。因為,一旦有“達成一致”的行為,就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價格法》,應當被糾正和處罰。
上述“內部人士”的說法是否孤證,可以從機票漲價風波以來的種種信息中尋找答案。早在一個月前,媒體報道從事網絡售票業務的中航信公司公布新的票價系統,根據新的計算辦法4月20日起國內航線票價將上漲2成。民航方面就此澄清說,中航信表達失誤導致各界把系統升級錯解為運價調整。隨著4月20日臨近,機票價格普漲已成事實并引發輿論批評,民航方面重申航空運價管理政策未變,漲價屬企業行為。很遺憾,民航方面的兩次聲明都沒有解釋清楚,為什么企業的自主調整價格會導致機票價格普漲這一奇怪后果。甚至連一家發動、大家跟進這樣的層次感都沒有營造出來,直接給出新舊折扣之間的計算公式以避免混亂,這樣的漲價行動會是自主競爭的結果?
有觀點認為,機票漲價跟前不久發布的航空公司巨虧信息有關。其實,漲價的理由并不重要,關鍵是漲價的程序要合乎法律。幾大航空公司2008年度的巨額虧損并不是客運業務導致的,主因在于航油期貨投資的“副業”,這樣的虧損要消費者埋單是說不過去的。但這也只是道理不通,這次機票漲價的要害在于合謀漲價導致的程序違法。執法機關應當拿《反壟斷法》和《價格法》的尺子好好量量此番機票漲價的事實,否則,公眾至少需要有關方面的第三次澄清,以便對航空客運市場的健康和正常建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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