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請14名記者為特約新聞觀察員,并向他們頒發了由省高院院長許前飛簽發的“新聞監督護照”。今后,這14名特約新聞觀察員在全省法院系統采訪時,將享有更大的便利。(4月14日《人民日報》)
出于理想主義考慮,料想此新聞一出,肯定質疑不少。道理無非那么幾個:或說媒體監督本是天賦權利,不需要VIP待遇處理;或說媒體是公器,發“護照”有“走私”之嫌等。但平心而論,“監督護照”究竟是賦權還是奪權?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大家心知肚明。邏輯而言,即便“新聞監督護照”賦予14名新聞觀察員特殊監督權,這也不能推斷出因此就屏蔽了其他媒體的監督權利吧。何況,實踐上說,政府各部門聘請的“觀察員”、“監督員”、“聯絡員”還少嗎?
誠然,司法領域不是不需要監督,也不是不會出現問題,但是,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天生就不會過深、過熱。一是由于司法領域較為專業,二是司法獨立性使然,三是媒體的價值取向也決定了不會過于關注一般性司法行為。當然,這不是說輿論監督應該對司法領域絕緣,而是這兩者之間保持適度距離是彼此規律使然——新聞報道具有主動性、傾向性、應變性、效率優先的特點,而司法權具有被動性、中立性、穩定性、程序優先的天性。至于那些成為公共事件的司法問題,媒體推進作用固然無可置喙,但是,它們顯然已經不是簡單的媒體監督一家唱戲了,而是群眾監督、體制監督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不看好司法領域的“監督護照”,這并不是因為“護照”本身不好,也不是因為派發“護照”多么不對,而在于意義不大。真要大張旗鼓地鼓勵媒體監督,倒不如在行政領域多派發一些“新聞監督護照”。原因很簡單,因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點。有資料顯示:由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法律約占全部現行法律的80%;行政機關管理的范圍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等一切領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利益關系最為密切。如果柴米油鹽的問題都監督不好,其他形而上的權益更無從說起。
此前一段時間,瀘州合江縣一部16分鐘的短片轟動全國,片中竟然出現了頭發花白的老人激動質問“縣長、書記在干什么”的鏡頭;而如此質問還得靠領導“一定要把群眾質問的內容原汁原味地加進去”的指示。媒體對地方行政監督之尷尬可見一斑。其實,媒體對司法監督更容易,畢竟法理不外乎人心,且是最后的救濟手段;而媒體對行政監督太不容易了,因為大多是些“小事”,縱使亂罰款,也不會罰到你傾家蕩產,且行政之手最容易讓媒體選擇性失明。
當然,很多事情還得靠完善體制來完成。如果一個社會,對媒體監督報以極大的激情,往深處想想,這顯然不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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