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總結了職務犯罪三大“優惠”:緩刑判決,到處泛濫;保外就醫,創業照干;注射死刑,死得好看。
在廣州市,一起政府采購腐敗窩案,涉案7人,分布在三個不同的區法院,審理和判決時間雖不相同,但判決結果卻均是“緩刑”,檢察機關無一提出抗訴。(3月24日新華網)
政府采購已經成為腐敗的重災區、高發區。人們預期愿望是,采用集中采購,集中控制,集中防范。但事與愿違,集中采購成了集中腐敗。廣州市政府參事王則楚撰文,在廣州市實行政府采購不久,許多單位都發現政府采購的東西,往往比市場直接購買的東西更貴更差。在廣州“兩會”上,多名人大代表炮轟政府采購是“集中采購造成集中腐敗”!于是,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專項檢查中,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爆出了窩案。(3月25日金羊網)
審判表明,窩案成員都犯有受賄罪,在清退全部贓款并沒收至少5萬元財產。法律規定的緩刑,主要適用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一些輕微經濟犯罪。顯然,這起采購窩案不屬于緩刑范疇,本應從重從快打擊。奇怪的是,窩案成員在“雙規”期間幾乎集體性“自首”。如此清一色的“認罪態度好”,如此清一色的緩刑判決,難道不令人生疑嗎?
事實存在著的職務犯罪案件過多適用緩刑現象,特別是涉及政府采購這樣的腐敗重災區、高發區,濫用緩刑容易助長貪官們的僥幸心理。象廣州這一腐敗窩案,涉案人員不約而同地被不同法院判為緩刑,不僅影響到對政府采購違法犯罪的有效遏制,而且連鎖性地影響到刑罰的懲罰、教育、預防三大功能。貪官們會這樣想,伸手不用害怕,犯罪不用坐牢,變臉的官可以照樣當,大把的錢可以照樣撈,不僅難治“前腐后繼”,而且嚴重挫傷了社會公眾反腐斗爭的信心。
因此,司法實踐中,必須防止“官官相護”,嚴控職務犯罪緩刑適用。官員違法應與庶民同罪,才能更好地發揮刑罰制度寬嚴相濟的作用。(孫金棟)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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