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的存在,并不意味著消費者權益只有一天的壽命,而是以之形成對消費者權益的周期性關注,如同“愛牙日”、“憲法日”一樣。我們并不是只在愛牙日才刷牙,不是只在憲法日才堅持憲法,也不只是在消費者權益日才認可消費者權益。如果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強大的,那么“天天都是3·15”的呼吁是不必要的。
但另一方面,3·15從一個“強化權益觀念”的日子,變成一個“強化維權行動”的日子,本身就是扭曲。它既造成了消費者維權行為的不正常集中,也形成了消費者維權行為的不真實力度,這一天維權趕集的燦爛,本身也包含著一些過頭的成分。
保護消費者權益,需要的或許不是今天這種樣式的3·15的日?;?,而是正常維權的日常化。今天的3·15維權,情緒亢奮,“運動式執法”,已經形成“相約這一天”與“撐過這一天”的對壘。無論權益受損的人,還是權益加害者,大概都在“全力以赴”。你不能指望天天過年,以促成生活的幸福;也不能指望天天“嚴打”,以保持生活的安全。同樣的,你也不能指望“天天3·15”,以保證權益的落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在于經常起作用的機制,包括法律、包括消費者運動,而非“天天3·15”。
消費者這個稱呼,意味著人們因為消費活動而具備了共同的身份。人因為財產狀態不同成為富人、窮人,因為職業分屬不同階層。我們能夠看到,在不同財產狀態的人之間,不同的職業之間,社會存在著沖突,人們有不同的利益和實現利益的不同想法,“仇富”與“憎貧”等等意識也時而可見。而在消費者這個身份上,人們的對立方是通過產品和服務而損害其權益的行為。購買一棟別墅而受害,與購買一部手機而受害,財產狀況與階層位置相差巨大,但維護權益時可能站在同樣的位置。
這既表明了消費活動的普遍性,也說明了消費者這個概念的普遍性。某種程度上,消費者這個概念,使社會成員形成了一種新的同一化特征,它的對立面是商業社會中那些將人工具化、對象化,而損害其權益的各種力量。這種力量可能是不良的商業體制,可能是一些不良的企業,也可能是一些不法商人,還有可能是商業體制、企業、商人與權力的結合。消費活動規模有大有小、標的物有貴有賤,但人一旦成為消費者,就可能淪為弱勢一方,這也表明個體在商業社會中所處的不利地位。
既然與消費者權益構成沖突的只是商業社會用損害人的權益尋求利潤的行為,那么正常情況下,維護消費和諧簡直就是安頓人心最不費力也最不涉及政治利益的途徑,但如果權力體制與不良商業行為未能分割開來,結果也可能是爆炸性的。
在中國,消費活動中有一些權益損害行為已經容易被糾正,交涉的困難程度也在降低。例如,購買鞋子已經容易調換了,飯菜變味也容易退回了。但從總體而言,消費者權益損害并未根本好轉。食品、藥品、飲水等因為直接關系到生命與健康,暴露出來的問題更加令人關注,這并不表明其它領域的問題就不存在。問題食品、藥品和飲水對消費者所施加的損害范圍之廣,涉及的企業之多,都表明消費領域的權益損害正日益突出地表現為一種整體化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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