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即借腹生子,是指女性自愿或以收受金錢為代價,接受他人委托,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為。為什么會發生這種水池子長草——荒唐(塘)的事情呢?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存在著一定的漏洞。
《廣州日報》3月4日報道:一屋藏著3名孕婦,全是“代孕媽媽”。廣州市白云區京溪街計生工作人員近日在上門訪視育齡群眾時,意外發現3名違法代孕婦女。
俗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毙湃弧H椿榕?,為了10萬元錢的代孕費,居然不顧禮儀廉恥,心甘情愿地幫助陌生人生孩子。這真是令人大跌眼鏡,這真是讓人齒冷三天。其實,這樣的事情各地時有發生,難道不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嗎?
借腹生子行為屬于非婚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法》。2001年8月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否則,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欢?,代孕和普通的非婚生育又有很大的區別,而委托他人生育也不構成重婚。因此,包括《婚姻法》、《計劃生育法》在內的我國現行法律,對代孕這一現象缺乏有效地監管。致使這一丑惡現象愈演愈烈,泛濫成災,危害無窮。
借腹生子行為產生了一系列的惡劣影響。首先,代孕母親的有關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比如,探視權、撫養權等等;其次,代孕母親和委托方在孕育孩子過程中一旦產生感情,對合法婚姻、家庭構成巨大威脅??偠灾?,這種骯臟的行為有百害而無一利,我們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徹底地消滅之。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明確規定輔助生殖犯罪。我個人認為,我國應修改現行《刑法》的規定,分別增設“濫用輔助生殖技術罪”、“從事代孕業務罪”等具體罪名,并且依據這些犯罪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配設適宜的刑罰措施。殺雞給猴看——懲一儆百。如此一來,借腹生子現象就會兔子的尾巴——長不了啦。你說,是吧?(畢文章)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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