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廣州市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每人每月可享受150元由政府發放的獎勵金。10日,廣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李文耀透露,《關于解決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去年底獲通過,待近期最終確定后即可頒布實施。(2月11日《羊城晚報》)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去理解,應該說,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公民守法是無需要獎勵的;否則,如果說公民守法也要獎勵的話,是否對所有守法的公民都要給予獎勵呢?毫無疑問,這樣的做法,既是荒謬的,也是不切實際的。
那么,既然不可能給所有守法的公民給予獎勵,卻專門設立獎項,給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給予獎勵,對其他守法的公民來說,是否有失公允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不公平。
不可否認,之所以有計劃生育獎一說,無非是為了鼓勵和表揚那些遵守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使計劃生育政策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心里安慰,屬于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初期和過度期時的產物,對國家推廣和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有一定的作用和意義。但是,從上世紀70年代至今,我國全面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已有40年,經過這么長時間的推行和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早已深入人心,特別是隨著國民素質和人們的生活水平比過去有了很大的進步和提高,以及生育觀念的轉變,人們已經形成了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習慣,已不再有設立計劃生育獎勵的必要。
而根據現行的規定,計劃生育獎勵政策與國家社保制度的變化是有一定關系的,即根據國家社保制度的變化,計劃生育獎勵政策也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變化。這種關系也是錯誤的,決不能把計劃生育獎勵一并納入公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并將這一政策長期不變地執行下去。社會保障制度是針對所有國民的一項重要政策,有很強的獨立性,是不能與其他政策混為一談的。何況,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已比較完善。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執行計劃政策時必須以宣傳教育為主,否則,就會適得其反,不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如前兩年,廣西博白縣等部分地區,因一些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同志,由于工作方式、方法簡單、粗暴執法,令當地群眾大為滿,曾出現比較大規模的村民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產生激烈的沖突,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所以,對于那些故意違犯計劃生育政策的人來說,在加強宣傳和教育的同時,則可以適當調高和制定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另外,有必要加以認真研究和微調不同時期的計劃生育政策,從而使計劃生育政策更加附合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而不是以獎勵的簡單方法去促進計劃生育的執行和實施。只有這樣,我們的計劃生育政策,才能更附合國情發展的需要,也更有可操作性,并得到廣大國民的擁護和支持。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竊以為:新時期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有必要繼續設立計劃生育獎?(李文杰)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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