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舉報南徑鎮龍門村村委選舉不公,廣東省普寧市南徑鎮龍門村82歲村民李琴亮遭到了村委打擊報復,被開出45萬元的天價計生罰單,而龍門村基層官員則表示,天價計生罰單是依國家及粵省相關法規作出,并無不當。
眾所周知,由于文化上的原因,在潮汕地區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超生幾乎已經成了常態,因此,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潮汕地區往往很難得到有效地實施。此無他,因為潮汕文化中“重男輕女”以及“多子多福”思想十分盛行,農民們的思想意識如此,甚至一些當地官員,包括村干部的思想意識也是如此。也就是說,甚至連負有計劃生育執法責任的國家干部都對“多子多福”有強烈的認同感,自然也就難以有效實施和推行計劃生育這一我國的基本國策。因此,國家從1983年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20多年來,潮汕家庭依然子孫滿堂。
就普寧市南徑鎮龍門村的情況而言,其實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計生政策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實例。管理計生工作的村干部們尚且生了一大群小孩,他們又怎么好要求村民們嚴格遵守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呢?因此,雖然超生在中國是違規的,中國公民如果超生則需要接受一定的懲罰或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在如南徑鎮龍門村之類的潮汕文化區,超生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被默許的,一般不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付出除撫養小孩所需費用之外的額外的超生成本。
然而,超生不會受罰畢竟只是“潛規則”,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卻是“顯規則”。 “潛規則”雖然在實際操作中代替了“顯規則”,可“顯規則”卻是懸在“潛規則”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都有可能掉下來,落到某個人或某類人群的頭上去——至于到底會落到誰的頭上,則具有一定的選擇性。那么,由誰來選擇,選擇誰,一般遵循什么規則呢?答曰,選擇者一般是在中國現行政治或經濟體制中占據權威或強勢地位的個人,而被選擇者則是處于相對弱勢的公民。于是,通過這種選擇性的執法,失效的“顯規則”便成了某些處于強勢地位的個人謀取個人利益或打擊報復他人的利器——這不能不說是對于現行法律尊嚴的雙重踐踏。
一位生了8個小孩,卻沒有受到計生政策處罰的82歲老漢為什么會接到一張遠遠超出了他的經濟承受能力的45萬元的天價計生罰單呢?雖然村支書稱罰款并無不當,是按上級規定和要求作出的,只是時間上巧合而已,但明眼人不難看出,這是一起具有明顯選擇性的合法的“報復性執法”。且不說村委會不具法律條件,亦無計生執法權,即便有,現任村委副書記、副主任李宋武和被罰人一樣,也生了8個小孩,為什么卻居然照樣當他的村官,而且沒被罰一分錢?為什么被開罰單的人都是因對村里班子換屆選舉不滿而去上訪的村民?難道這僅僅只是巧合嗎?不知那位辯稱“只是時間上巧合”的村支書又作何解釋?
這件事情的起因源于村里的民主選舉,4000多位村民聯合推舉的自己代表,居然沒有當選,卻被鎮里安排以前的老的村委班子繼續擔任,甚至連新華社記者就此發的內參,也仍然沒有影響這一嚴重違反明主、公平、公正原則的任命結果。幾位村民為了維護自身及村民們的合法權益而上訪,卻因此遭到了村干部冠冕堂皇的“合法報復”。這一切都說明了,中國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道路仍然很漫長。
在這起45萬元的天價計生罰單事件中,雖然如果這張罰單不是由村委會,而是由具備計生執法權的主體開出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就算如此,我們在這整個合法的執法事件中看到的卻只是赤裸裸的家族式的“人治”,見不到絲毫“法治”的影子。首先,根據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可為什么4000多位村民依法直接選舉的合法代表不能當選,而鎮里非法指定的非法代表卻霸著原來的位置不下來?這里面難道沒有什么“貓膩”?原來的村委班子是否貪污腐化且不言,但嚴重失去民心則是毫無疑問的,何況,其中一些成員還嚴重超生,為什么這些人居然還能當上村干部呢?這些問題不能不令我們深思。
至于潮汕地區的超生問題,筆者以為,既然由于種種原因,超生在潮汕地區實際上是如此普遍化,俗云,“法不責眾”,國家在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時也應該尊重該地區的文化,適當放寬有關要求,使其中一部分“非法超生”合法化。這樣,一方面能降低計生管理部門將計生審批或罰款之類的手段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腐敗動機,另一方面將大大減少計生違法的絕對人數和相對比例,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此同時,則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違反了計生有關法規的人員,不管來頭有多大,一律應依法進行處理,絕不手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解決潮汕地區的超生問題。
撇開文化上的原因,不能不說,潮汕地區的超生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另一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門不民主的“家長制”作風。民主與法治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民主存則法治興,民主亡則法治亡,法治亡則人治起。作為國家法規的組成部分之一,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依賴于法治與法治精神,如果象南徑鎮一樣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帶頭違法(非法指定村委班子,侵犯村民直選的合法權利),莫說計生法規,恐怕任何法律法規的有效性與有效推行都將大打折扣。(宕子)
(責編:吳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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