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行政執法局的人脾氣可真大,上錯了我的汽車,還對我打罵,砸壞了店鋪的一扇玻璃門。”13日下午,在安陽市永安東街與向陽路交叉路口,一家寄賣行的負責人申林英說起挨打一事,仍然心有余悸。在被送到派出所后,打人男子(安陽市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董某)又對民警吼道:“你給我跪到這兒!”(6月14日《東方今報》)
這之前,筆者尚不知道“行政執法局”是一個什么樣的機構。通過“百度”搜索才了解到,“行政執法局”原來就是我們常說的“城管局”。怎么又是“城管”惹事?學習了什么是“行政執法局”后,這是筆者對本新聞脫口而出的疑問。一個“又”字,說明“城管”“惹事”遠非一日之“功”。
在“執法”過程中習慣性“打人”等或許還可以稱得上只是“工作方法”“工作方式”的問題,而因上錯了別人的車爭執后居然動手打人甚至敢叫派出所副所長下跪就不是“方法”“方式”可以解釋的了。
誰給了董某敢叫警察下跪的牛氣?就當前社會看,可以“牛”的人無非有二:一權,二錢。新聞說,董某開的是“吉利”而被打的人開的是“奧迪”,這就排除董某因“錢”而“牛”了。
既然不是因“錢”使之“牛”,剩下的就是“權”了。“權”又有二:一是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權”,也就是我們說的“官”;二是某些特定部門工作人員的“權”,也就是我們說的“執法權”。新聞說,董某乃安陽市行政執法局一名工作人員,這就排除董某因“官”而“牛”。
因“權”而牛,是個別現象還是普遍現象?如果是個別現象不足為奇,但“城管”因“權”而牛作為一種普遍現象的存在卻是不容忽視的現實——“城管”“執法”是否有法律依據的疑問由來已久,看看網友對“城管”新聞的跟帖留言可以一目了然。為什么其他有“權”部門就沒有受到社會質疑呢?比如公安,比如稅務。
說穿了,“城管”就是公共管理亂倫而孕育的怪胎。“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是地方政府因解決多頭管理問題而各自設立的,這就是當時人們俗話說的“十個大蓋帽變成了一個大蓋帽”。可是,又一個問題出來了:十個大蓋帽雖說變成了一個大蓋帽,但那原來的十個大蓋帽并沒有消失啊!相反,“城管”的權力被無限擴大而導致一件件“城管”之惡由“個別”成為“普遍”。
“城管”目前沒有自己單獨的法律法規,但是其所涉工商、園林、交通、環衛乃至文化等每一個領域都有一些自己可以適用的法律,這些分散于各處的法律構成了“城管”“執法”的基礎。央視曾以“編后話”的形式發表點評《城市管理不是掀瓜攤》稱:“‘城管’的權力好像大得沒有邊,他們一執法,不是掀瓜攤,就是沒收三輪車,往往會斷了人家的生計。這樣的權力到底有多少法律依據誰也說不清楚。……建議那些戴紅袖箍、大蓋帽的人好好學學《物權法》,也趁這個機會把城市管理的水平提高一個檔次。”
“城管”最直接的授權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城管”“執法”確實有法律依據,但“執法”的行政機關是否有法律依據呢?盡管《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綜合行使權力,但這個“行政機關”顯然是指合法成立的。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可是,我們至今尚找不到設立“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的法律依據。(魯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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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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