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捐贈問題而搞得狼狽不堪的企業和個人很是不少。信手舉來,便有深陷“萬科捐贈門”的王石先生;被稱為“鐵公雞”的麥當勞、肯德基、三星等外資企業;由于三天“哀悼日”沒有玩成網絡游戲而開口罵人的東北女孩,等等。
廣大網友和民眾對此表現出來的“憤怒和狂躁”自然是令人遺憾的,然而,倘說那些“拿出了一兩個月工資”捐贈災區的民眾便是在以其“道德優勢”“作刀劍”傷害別人,我以為是一種流于片面的思維;而一味強調“人家自己的財產”支配權在人家自己手里,任何人都無權干涉的立足點,則似乎更把問題簡單化了。
拋開“人肉追擊”的少數現象不談,因為我相信如此失控的情緒化表現究為少數,不能作為理性討論的憑依。而“拿出一兩個月工資”甚至更少,只為對“道德優勢”感興趣的人,在這個年頭恐怕更是殊為罕見了。那么,主要的歧義點似乎可以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民眾對“捐贈門”問題訴諸道德出口是否具有其合理性?甚至,某種程度亦可說是迫不得已;二者,財產支配權等等個人權利是否是孤立的?
首先,即便是從“普世”價值觀的基礎之上,我相信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伴相生的,并不存在義務“真空”中的權利;而“民營企業”和“自然人”是否具有內涵和外延完全對等的財產權利?我不是法律界人士,然而覺得這樣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換句話說,作為企業,無論其性質如何,必然比“自然人”擁有更多的社會責任。在現代社會廣泛接受的觀念中,這一點也可說是具備某種“普世”認可度的。
如此,不管是否出于主觀愿意,欲求完全的“權利”,恐怕不得不先問這樣幾個問題:
這樣的“權利”是否建立在了某種義務或曰“社會責任”的基礎之上?這樣的“權利”是否建立在了某種合理有效的社會調節機制和相對完備的法律基礎之上?這樣的“權利”是否建立在了雙方“對等”地位的基礎之上?
純然出于巧合的是,深陷“捐贈門”的企業和個人在無意間而具有了某種回味深長的象征意義,這表現在它們似乎是對近年來長期郁積的民眾質疑的“反芻”:從分布來看,其質疑對象分別針對于:房地產企業,外資企業,缺乏起碼責任感的少數社會群體……
換句話說,為什么是它(他)們?這種表面的“無意巧合”是果還是因?
試以房地產企業作為具體示例。只需問兩個極其簡單的問題就夠了:那些擁有財富最多、最富生命力和增長性的企業“排行榜”中,房地產企業幾時不是當仁不讓呢?――這樣的比例,恐怕適與任何一條大街上走著的“房奴”(還不說根本住不起房子的人)數量比例對等。而另一方面,在這次汶川大地震中民眾怨憤最大的部分,也可說是針對這些企業大量存在的“豆腐渣工程”的惡劣積習,以及雖則如此,卻仍難以期待之的反思和警醒吧。
那么,這些大量取之于民的財富是怎樣還饋于民呢?我們的富有企業和企業家們,除了“做秀”以外,有多少真正把“社會責任”和“公民責任”――甚至僅僅是“守法經營”――作為與自己相關的詞匯?有多少知道“慈善”、“捐贈”為何物?而對于這樣的現狀,我們的社會調節機制如何?法律的設立和實施、執行情況如何?財富的再分配機制如何?由于廣泛存在的“權錢交易”、無法可依有法也不依、千瘡百孔慘淡不成樣的各種“調節”機制的缺失和扭曲、盤根錯節的腐敗現象和貪官污吏的頑強生命力等等眾所周知的原因,民眾對于這樣的“法治”狀況可說是失望至極……然而,在社會整體的運行機制設計上,民眾有否和這些企業、企業家們地位對等的訴求渠道?答案恐怕是不言自明的。
記得一位先哲說過:不寬容不過是老百姓自衛本能的一種表現。“人民在沒有恐懼籠罩的時候,是很傾向于正直和正義的。”可惜的是,“迄今為止,人民卻很少有機會實踐這兩個美德。”
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由于這些原因所產生的對于未來不確定性的恐懼恰恰是普通民眾最強烈的感受之一。這種“恐懼”表現為無論窮富都無一例外熱衷于儲蓄和積斂財富;表現為對于公共事物參與的冷漠和對于公共管理機構強烈的不信任;表現為在正常渠道缺失狀況下對于各種“非正常渠道”鍥而不舍的探索和嘗試:慘烈者諸如跳樓、上訪,平和者諸如各個網絡論壇的非理性討論,還有――道德出口。
既然這個甚至談不上差強人意的社會還被某種普遍的“恐懼”所籠罩,談論完美的法治出口,談論華麗的現代視角,恐怕就只能是浪費時間;而既然“不寬容”暫時還只能是民眾自我保護法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要求他們的絕對寬容――甚至不該憑依哪怕不是唯一也是最“有效”的出口――雖然不敢如哪位先哲所言是“對于民意的犯罪”,也至少失其善意大度的本質了。(左黎)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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