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針對彭宇一案,3月15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法院二審時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申請撤回上訴。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準予雙方當事人撤訴。 (3月16日《成都商報》)
在以和解撤訴的方式結案后,盡管“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可這樣的結果不是法律的勝利,相反,卻是法律的無奈,因為和解協議是在“法院二審時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的情況下才達成的。也就是說,法庭不是想法排除干擾,獨立判案,而是面對各種壓力,只得選擇讓當事雙方和解的方式結案。據了解,和解的結果是彭宇承擔了10%的責任,賠償1萬余元。
再來回顧一下案件的起因。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老太太在公共汽車站摔倒受傷,彭宇將其扶起并送其到醫院檢查,確診為脛骨骨折。后徐老太太及家人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擔數萬元醫療費。被拒絕后,老人向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賠償各項損失13萬多元。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
由于彭宇自稱當時是“見義勇為”,且法院是以“推理分析”作出的判決,所以,一審結果公布后,立即引起網民們的聲討,人們認為,如此判決是對公共道德的褻瀆,甚至有網民發出倡議為彭宇捐款。面對網民的強烈反響,法院的壓力可想而知。
事實上,一審結果并非法院枉法判決,彭宇的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時自己是見義勇為,為其作證的陳先生,看到的也只是彭宇扶起徐老太太的動作,至于徐老太太是否為彭宇撞倒,他根本沒看到。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不當,完全可以重新判決,二審法院堅持讓當事人和解,表明二審法院清楚,推翻原判于法無據,可如果維持原判,必將引來無數譴責,而且案件將陷入長久的紛爭之中。所以,讓當事雙方撤訴和解,是最理想的結果。
現在,當事雙方和解了,法院的目的達到了,可這不是法律的勝利,它說明法院獨立判決的環境還未形成,判決不公隨時都會發生。既然法律沒有勝利,那“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也只能是一種苦笑。(張鐵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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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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