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15日針對此案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法院二審時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申請撤回上訴。(見3月16日《成都商報》)
關于彭宇案,曾經在國內轟動一時,為了幫助讀者厘清事實真相,有必然簡述其過程。南京的徐壽蘭老太太趕公交時跌倒,彭宇將老太太扶起送往醫院,僅醫藥費就花去4萬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訴,索賠13萬余元。
這個案例極為特殊,在沒有證人又無法調查取證情況下,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僅以“常理分析”裁定彭宇承擔40%的損失,補償原告45876元。這個結果出乎許多人意料,誰都知道,法律一向以事實為依據,在查無實據情況下,即推定彭宇存在過失或過錯,顯然有失公允,難免不會誤導公眾,今后遇到類似問題,恐怕誰不會那么傻,落得恩將仇報的結局。如此模糊判決讓公眾很失望,開了這個先例后,意味著今后偵破案件,人證物證可以讓道于分析與推理,這到底是法制的進步還是倒退,怕是無人說得清。
果然不出所料,事件主角彭宇要為自己討回公道,提起了上訴。好不容易盼來了法院二審審理結果,這次有關部門又讓我們失望了,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稱彭宇案已和解,但具體內容保密。至于為什么要保密,僅僅是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要求。真的看不懂了,我們有些部門該保的密的不保,不該保的密卻大張旗鼓,不厭其煩。就 彭宇案來說,我覺得毫無保密的必要,其一,該案極具普遍的警示與教育意義,老百姓迫切想知道前因后果,和解的某些細節與真相;其二,這起案件未涉及到影響當事人隱私問題,與其隱瞞不如公開,否則難免不會出現各種版本與傳說,何必躲躲閃閃呢?其三,為當事人提供保密本無可非議,但作為法院還應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在勸說無效情況下,可否采取強行措施,將案件受理與調解情況公諸于眾。
現代社會已進入了信息化時代,如果大家都提出不對外公開要求,無疑阻塞了信息渠道,更不利于人們分清是非,探尋真理。彭宇案和解內容事關社會公德,事關行為準則,事關價值取向,我看還是不保密為好。(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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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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