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陽,公職人員因為喝酒被處分的大有人在。
2007年,信陽市就有444名公職人員因為作風問題受到懲處。
河南信陽一年前出臺了一個公務人員中午不準喝酒的“禁酒令”,禁酒令執行一年來,有269名公職人員因違反禁酒令受到處理。竹竿鎮鎮長皮大海工作時間滿嘴酒氣,并且無法證明自己中午沒有喝酒,第二天,記者在電視上看到了對他的處理決定:“決定免去皮大海羅山縣竹竿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職務,然后再作進一步處理。”(1月28日《武漢晨報》)
公款吃喝一直讓政府頭疼,讓老百姓反感,禁止公款吃喝,各級黨委政府也出過不少紅頭文件、行政命令,可在很多地方還是收效甚微。從記者的跟蹤采訪看,河南信陽這種嚴厲處罰的辦法,確實讓人拍手稱快。
不過,違反“禁酒令”的皮大海被公開處理,固然稱得上是“雷厲風行”,但“鎮長”職務理應由法律程序“罷免”而非由有關部門直接免職。對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程序。
罷免,是指對由人大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比較嚴厲的監督手段和監督措施。因此,法律對罷免程序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比如,鄉鎮一級的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應在本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應寫明罷免理由,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
這就是說,如果對皮大海所任鎮長職務的罷免理由充分,人大代表就應當充分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對其啟動罷免程序。而對違反“禁酒令”的鎮長直接“免職”,所體現的仍然只是“組織”的決定,“上級”的意圖。這不僅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這樣的處理效果也體現不出法律的尊嚴、體現不出人大機關和人大代表的尊嚴。(王威)
(責編:吳頌潔)
![]() ![]() |
- 相關新聞
|
①凡本網注明來源為福建日報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視頻,版權屬福建日報網所有,任何未經本網協議授權的非新聞性質網站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被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須注明來源福建日報網,違者本網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②本網未注明來源福建日報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來源:福建日報網”,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文章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③ 如本網轉載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福建日報網聯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