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昆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規定:從10月27日開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都是昆明“城市無車日”。該市自此成為全國第一個月月都有“無車日”的城市。(10月28日《新華每日電訊》)
與所想像的一樣,這一做法引發了不少爭議,諸如“無車日是否有法律依據”,“12天不能上路是否應該退還部分養路費”等疑問不斷出現。設立“無車日”并非毫無益處,但是,就解決擁堵、改善環境而言,每月一個無車日能發揮的作用又委實寥寥。更重要的是,這一做法是以損害車主正當權利為代價,作為一種道德性的提倡是可以的,卻并不宜作為一種硬性、常態的制度固定下來。
其實,如果“多慮”一下,即便就緩解擁堵的效果而言,這一政策甚至還可能會產生相反的效果:譬如周六規定“無車”了,周六的事情會不會提前到周五或拖到周日去辦?那么,周五或周日豈不更加擁堵?若真是形成“周六太閑、周五周日太忙”的效果,則只會降低社會運轉的效率。
當然,在以城市為中心的現實發展模式下,要真正解決大城市擁堵問題,恐怕很難。而要想使其有所緩解,是一個重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做出一系列更具“技術含量”的努力———“大力發展公共交通”自是毋庸贅言。在其他方面,譬如城市規劃不要“攤大餅”,要“多中心”化,使城市形成相對獨立的幾個區域,讓多數人出行距離相對縮短;譬如可以大力推行“在家工作制”,讓更多的人每周都有幾天可以足不出戶完成工作;譬如從根本上改革目前的公車使用制度,真正減少公車出行;再譬如,應該盡快推出燃油稅,讓用車與費用更多掛鉤……所有這些,都比“月月設無車日”更實際,而且也無礙于公民權利的完整。而“月月設無車日”這一制度,顯然更具“觀賞”效果,沒有太多實際意義。這種做法確實“表現”出了當地政府整治擁堵、治理環境的姿態和決心,但也僅此而已。
也許,比“無車日”存廢更值得關注的,是這種“表演”的現象。因為這種方式太過隨意,不僅不具長遠效果,往往還會損及政府聲威,所以特別值得警惕。然而,在目前,這種情緒型政策恰恰卻有很多表現。如對制假販假之類的違法問題,某些職能部門往往不是及時查處,而非要等到問題嚴重、百姓反映強烈、或到某個特殊時期如“3.15”前才集中行動———即所謂“運動型執法”。“表演型執政”與“運動型執法”本質歸一,如出一轍,只不過前者更隱蔽一些。對此不能不察,不可不慎。應謹防這種簡單思維損折了真正執政能力。(郭之純)
(責編:吳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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