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名人之所以敢無視法律法規(guī)超生,在筆者看來,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在制止、約束超生等方面存有缺陷。我國《計劃生育法》規(guī)定,一對夫婦只能生育一個孩子,這是我國控制人口過度膨脹的有效舉措。規(guī)定還指出,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然而,這個社會撫養(yǎng)費該如何征收,對不同的人群該征到何種程度,卻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
盡管現實中有富人、名人因超生被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比如廣東省要求對富人、名人超生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yǎng)費,但是,這種社會撫養(yǎng)費往往難以對富人、名人超生起到震懾作用。以年收入20萬元者為例,表面上看48萬元甚至更多能罰得超生者望而卻步,但實際未必這樣。一個事實是,那些敢無視法律法規(guī)超生的人,一般都不是拿死工資的人,他們的收入很難核對,比如一些私企老板、明星名人,其一年的真實收入到底有多少,別說計生部門難以取證,有時連他本人恐怕都未必清楚。何況,在準備超生之前,他們可能早就提前將財產、房產等等處理好了。
因此,通過罰款來遏制富人、名人超生,恐難收到良好效果。如前文所述,富人、名人之所以敢違法超生,是因為我國制止、約束超生的法律法規(guī)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西方有格言曰:法律不得使違法者通過違法行為而獲利。既然富人、名人出現超生是因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那么,我們就應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遏制超生現象。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以為應通過加大法律懲罰力度,來應對富人、名人超生現象。既然他們不太在乎罰款或者罰款解決不了問題,那是不是可以考慮其他法律懲罰,值得認真研究。
無數事實告訴人們,既然道德層面的口誅筆伐、經濟處罰以及行政處罰都不能遏制富人名人們超生,那么如果我國能在刑法中增設相應條款,對名人富人的超生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想必名人富人們超生的“囂張氣焰”會消解不少。當然,對超生的處罰要上升到刑事責任的高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比如需要法學家們的認真研究,需要社會各個層面的廣泛討論。 陳霞
(責編:吳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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