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局8月27日表示,在《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新增制約“群租”的新條款。其中規定“民房出租,一間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此舉意味著男女朋友、或者同性好友合租一房將受到限制。(8月28日《東方早報》)
“朋友也不能合租一間房了”,乍一聽這一規定,恐怕很少有人不感到驚詫,看看該新聞后的近兩千網友幾乎一邊倒的跟帖,足以證明“逆反常態”的洶涌澎湃。然而,只要用辨證的眼光看,此新政未嘗不是維護承租人利益、促進社會安定的有益嘗試。
不妨讓我們看看增補的相關規定,“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間或按床位出租或轉租”。在所謂的合租房的背后,有著多少不合規定、不達標準的業主,在給承租人構成了利益侵犯、甚至生命安全的“謀害”?“不得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授予物業公司對房屋裝修和租賃備案的管理權限。對違反公約出租或轉租的,業委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一女幾嫁式的轉租隱患多多,那些只要收了房租就什么也不顧的業主,不正是合租房犯罪的一大幫兇嗎?
很顯然,房管部門的劍鋒所指是出租房屋的業主,重點是針對他們的無序出租和責任不明,當然也就不可回避地影響到了承租人。從試點小區成功整治的經驗看,出租、轉租行為的進一步規范,不僅幫助物業公司在“群租”訴訟中勝訴,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且沒有發生一起治安事件;黃浦區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預售申請時,在《業主臨時公約》中增加關于禁止“群租”的相關約定,對“群租”預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應該說,政府并沒有完全禁止群眾合租房,但對業主的出租行為加以約束,又何嘗不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作為一把利益的雙刃劍,過分地將之看作是對群眾需求的“絆腳石”,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當然,僅僅限制出租房業主也不可能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尤其是面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廉租和合租需要,作為政府應該將此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一方面努力規范業主出租房的質量和價格標準,切實保護外來人員的承租利益;另一方面也應將這部分人的訴求放進政府建設廉租房的框架內,以政府的模范先例為民房租賃放好樣子,同時用兩條腿走路,進一步規范合租中的不良行為,鏟除滋生犯罪的溫床。其中,重在輸導與管理的統一,既考慮到城市的安定,更不可輕視需要承租者的利益訴求。只有逐步達到了城市管理、業主出租與承租需要的“三位一體”,方能讓政府新政走得更遠,并達到預定的效果。(周稀銀)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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