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常住地址江蘇省,因異地原因無法投保,故填寫虛假常住地址,隱瞞腎囊腫等慢性既往病史,以健康體投保我司一份百萬醫療險,我司承保后,在風險排查時發現該客戶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病史,均未在投保時如實告知,我司予以解約不退還保費處理,并對保單業務員予以相應處罰。 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包括: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與保險從業人員串通勾結,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投保前病史,故意不如實告知的; 其他非法獲取保險金的欺詐行為。 誠信是保險合同基本原則,涉嫌保險欺詐將承擔以下責任: 【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