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來,時有消費者到銀行辦理業務時遭到“理財變保險”境遇,也就是本想著到銀行辦理理財,最終卻投保了一份保險產品,在急需用錢時卻無法支取,難免心存不快,進而引發糾紛。那么由銀行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是否有效,如何避免“理財變保險”呢? 【案件背景】 2020年9月,何女士接到銀行邀請其參加保險公司答謝會電話,當天至銀行了解到一款收益較高的保險產品,便立即為自己投保一份年繳10萬元,繳費年限5年的分紅保險,現場操作投保并生成電子保單,由何女士親自簽署電子簽名。投保后三個月何女士向保險公司咨詢退保事宜,了解到退保損失較大且恰逢家中有事便將此事擱置。2021年6月何女士以其本意是要做銀行理財而非保險、銀行代理銷售的保單是否有效、投保非本人操作且未簽署書面簽名為由投訴,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其所交保費,雙方多次溝通未果,申請由省消保中心調解。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銀行代理銷售的保單是否有效?電子保單及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規定,已明確商業銀行在符合監管規定的條件下是可以銷售保險業務的。經核實代理銷售何女士保單的銀行符合相關條件,故投訴人何女士此份保單系有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3、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數據電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現形式,電子保單與紙質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何女士簽署的電子簽名、電子保單與書面合同及書面簽名法律效力一致。 省消保中心在充分分析本案案件情況的基礎上,結合雙方意愿積極開展調解工作。通過現場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回訪記錄及何女士出示保險合同與業務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等,判斷何女士是明確知悉其投保的是保險而非銀行理財產品。根據雙方的表述,以及取得的證據,耐心、細致地溝通,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讓當事人雙方意識到自身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最終雙方均作出讓步,現場達成協議,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案件啟示】 1.理性投資抵誘惑。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但想要拿到高收益就要有所付出,要么是承擔更高的風險,要么就是投資更長的期限,特別是分紅類保險產品分紅水平是不能與銀行存款利率進行直接比較的,消費者需理性對待。 2.仔細甄別防誤導。消費者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在被推薦理財產品時要擦亮眼睛,認真確認該產品的發行主體,仔細甄別產品性質,確保是符合本意的產品后才可簽字確認,防止被銷售人員誤導。 3.合規銷售免誤解。隨著監管政策管控,對保險營銷員在銀行網點駐點進行了規范,保險銷售員與消費者接觸或者銷售保單時應動主表明身份、告知產品,防范風險,切勿張冠李戴讓消費者產生誤解。(福建省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供稿) |